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查处数量较大的涉案食品是较为常见的情形。虽然《工作办法》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下可以使用抽样检测的方法,但是这一方法的运用范围是否应当受到限制并不明确。比如,作为常见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要证明行为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就需要完成以下证明:第一,定罪方面。需要证明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或者销售金额,涉案食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涉案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第二,量刑方面。涉案食品的个体数量、重量等,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中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销售金额。那么,这两个方面是否都可以通过抽样检测的方式来证明呢?有学者认为,抽样取证可以用于证明被告人的客观行为,并推断其主观状态。但是法律明确要求以金额、数量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以及法律以金额、数量为量刑幅度标准的犯罪中,不得以抽样检测结果逆推计算金额、数量。[14]对比,笔者认为不宜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在查处伪劣食品案件中,抽样检测方法既可以用来推定涉案食品属于伪劣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有毒、有害食品,也可以根据抽样结果的不合格率推算伪劣产品的金额、数量。比如,结果显示涉案食品的抽检样本中全部属于伪劣食品,就应当认定涉案食品全部是伪劣产品。如果样本中只有一定比例的食品属于伪劣食品而并非全部的话,基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该批次的涉案食品中也应当按照该比例来认定伪劣食品数量。这时涉案金额、数量可以作为抽样检测结果逆推计算的依据。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也会以抽检不合格率来推定涉案金额或者数量。如在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辩护人认为,2013年2月5日,对当日生产的14头猪28片猪肉进行扣押并抽样送检,部分检出含有沙丁胺醇,不应当全部算作有毒、有害食品。法院认为,经查2013年2月5日王某某生产的猪肉总重量为2501公斤,取样7份,4份检测出“沙丁胺醇”,无法区分2501公斤猪肉中有多少含有“沙丁胺醇”,故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按检测出“沙丁胺醇”的抽样比例计算被告人的实际销售有毒、有害猪肉的金额比较合理,即2013年2月5日14头28片2501公斤猪肉的金额为70028元(113428.00元÷4051公斤×2501公斤=70028元),减去合格猪肉即3/7的比例数即30012元(抽检7份,4份检测出“沙丁胺醇”,3份未检测出“沙丁胺醇”),故2013年2月5日实际未销售的有毒、有害猪肉价值为40016元。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实际共销售有毒、有害猪肉价值为125780元(2013年1月31日的45头猪的猪肉价值85764.00元与2013年2月5日实际未销售的有毒、有害猪肉价值40016元之和)。[15]之所以认为可以以逆推的方式计算涉案食品的金额、数量等,与抽样检验中统计分析规则有关。食品安全领域的抽样检验,在统计学上属于推断统计的方式。这种方式是利用样本信息推断所关心的总体特征。[16]因此,样本与推断事实具有内在的逻辑性,相当于证明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待证事实往往有两大类:一类是涉案食品的性质;一类是涉案食品的量。前者可以通过抽样检验的方式作出推定,这在规范层面有明确依据,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对于涉案食品的数量、重量,虽然可以通过直接计算的方式予以获得,但在涉案数量较大的情况下,通过直接计算、逐一核实会耗费巨大的司法资源。既然可以以抽检确定不合格产品的比例,那么,相应的,也可以基于不合格比例的有效性而推算不合格产品的数量、金额。当然,这种推算始于一种推定形式,所以和直接计算所获得结果效力不一样,前者是允许被告方针对推定进行反驳,但后者是对计算的过程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质疑。有观点认为,对于这类要求金额和数量的犯罪,公诉方必须以确实充分的证据将金额、数量证明至无合理怀疑的地步,若采取以抽样逆推数量和金额的手段,就无法保证推算出的金额和数量的准确性,容易造成错案。[17]这种观点有失公允。推算金额、数量是否准确,需要区分客观事实和法律真实。一旦确定抽样检测的合法性,则其结论自然具有法律上的真实性,不存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问题。除非有证据证明这一推定结论是错误的,这样可以按照有效的计算结果来认定。
2.食品安全领域抽样检验的方法选择
要确保抽样检测的规范性、有效性,就必须建立科学的抽样检测体系。对此,有观点认为,抽样所得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则需要样本的来源及总体的同质性得以保证,抽样方法选取的科学性、抽样程序的规范性以及抽样结果计算的精确性等多个方面。[18]但在笔者看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进行抽样检测时,极易引起司法争议的原因,是执法人员是否选择了科学方法。考虑到危害食品安全案件中常用的抽样检测方法是随机抽样和分层抽样,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探讨抽样检测方法的适用与选择。(www.xing528.com)
一是随机抽样。随机抽样方式比较适合总体单位之间差异较小的状况。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如果涉案食品的种类较为单一,或者属于同一类型、同一批次,就可以按照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即从涉案食品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组成样本,进行统计分析。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1)抽取样本的数量应当达到一定比例,保证能够反映涉案食品的总体情况。如果样本数量过少,就会导致抽样检测结论的科学性不足,进而影响抽检的效力。比如,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秦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法院采信的抽检笔录显示,2014年9月5日阜阳市颍泉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配合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在现场查扣三轮车上30头生猪抽样4头(编号为FY001-FY004)、猪圈内83头生猪抽样4头(编号为FY005-FY006),秦某某家的冷库中已屠宰低温冷藏的猪肉中抽样2份(编号为FY007-FY008)。本案中虽然抽样检测的比例符合《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的要求,但是该标准主要服务于行政抽检的需要,是为了证明区域内猪肉等食品安全状况而采取的执法措施,但刑事诉讼的目标与之不同,是为了判断涉案物品本身的质量状况,因此,从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和抽检样本的覆盖面来说,应当在行政抽检的基础上,尽可能扩大抽检的范围和数量,从而提高犯罪证明的效果。(2)要注意随机抽样时,由于涉案食品的数量一般较大,因此,可以采用无放回抽样的方式,即抽出的样本不再放回,直接从剩下的个体中抽取下一个样本即可。
二是分层抽样。分层抽样实际上是科学分组、分类与随机抽样相结合。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涉案食品可能属于不同种类、不同批次的食品,如一批冻肉,可能有冷冻牛肉、羊肉、猪肉等多种类别。对于这些涉案食品的抽样检测,就可以采取分层抽样的方式。即在抽样之前,先将总体的涉案食品按照种类、批次等划分为不同的层次,每个层次的种类、批次是相同的;然后再从每个层次中随机抽出样本作为检测的对象。分层抽样的优点是可以使样本分布在各个层次内,使样本在总体中的分布比较均匀,降低抽样误差。[19]当然,如果忽视了待检食品在种类、批次上的差异,就会导致样本选择难以反映总体特征而使结论失去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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