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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探究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主观明知的推定规则,《地沟油通知》做了相应的规定。上述规定虽然仅仅是限定在地沟油案件中主观明知的认定,但是对于办理其他食品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这里对“明知”的认定,事实上所采取的就是司法推定的方式。三被告人对上述行为的危害性是明知的,主观上是故意的,应当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是在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中掺杂、掺假。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探究

嫌疑人的认罪供述是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对于不法行为具有明确认识的惯常做法,也是最有效、最直接的证明方式。但是,在许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行为人并不会直接承认这一点,而需要办案机关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证明。

关于主观明知的推定规则,《地沟油通知》做了相应的规定。其第2条第2项规定,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认定是否“明知”,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产品质量,进货渠道及进货价格、销售渠道及销售价格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断。上述规定虽然仅仅是限定在地沟油案件中主观明知的认定,但是对于办理其他食品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此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于2013年4月1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纪要》中,沿袭上述通知的有关规定,明确指出“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产品质量、进货渠道及进货价格、销售渠道及销售价格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为明知:(1)以明显低于市场批发价进货的;(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销售的;(3)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的食品被发现后转移、毁灭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4)曾因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又实施同类犯罪行为的;(5)其他应当认定为明知的情形。这里对“明知”的认定,事实上所采取的就是司法推定的方式。从证据的证明力来说,以明显低于市场批发价进货等事实并不能直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所购进的食品类货物为有毒、有害这一事实为明知,但是,由于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行为人都是在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下才以明显低于市场批发价进货或者销售以及其他方式经营的,因此,根据这一惯常做法而进行逻辑推断具有合理性。当然,由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等做法并不必然意味着行为人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一定为明知,所以允许行为人作出相反的事实证明,以否定司法推定的成立。可以说,在当前情况下,这种做法较好地解决了主观罪过的证明问题,山东省、浙江省等地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也联合发布了一些纪要性文件以过错推定的形式来认定“明知”。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列出了多种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明知的情形,但是并不意味着任何一种情形都可以得出明知的结论。[12]作为司法推定规则,运用上述方式推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明知时,应当提供尽可能多且准确的基础事实,使不同情形、条件之间相互印证,提高推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例如,在李某、荆某、代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关于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认知条件、注意义务和行为表现来具体评判。三被告人作为经营和从事屠宰牛多年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在屠宰牛的过程中不能注水的认知条件;三被告人注水的目的是增加牛肉重量多赚钱,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未履行该注意义务;从行为表现来看,三被告人应当知道牛肉营养价值较高,人民群众通过食用来增加营养,提高身体机能和抗病能力。因此,牛肉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是国家必须高度关注的社会公共管理事务。三被告人在活牛体中注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井水,该水在短时间内会进入牛肉中,并逃避检疫部门的检疫,致使牛肉最起码是降低甚至会失去其应当有的食用性能。三被告人对上述行为的危害性是明知的,主观上是故意的,应当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是在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中掺杂、掺假。[13]可以说,本案是司法机关综合运用证据推定不法者主观上具备明知的典型案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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