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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水肉案件行为定性,典型案例分析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在注水肉案件中,按照上述规定选择适用更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是合理的。因此,注水类型对于注水肉案件的处理也会产生重要影响。

注水肉案件行为定性,典型案例分析

根据《食品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注水肉案件既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也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为此,笔者对样本案件的定性状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分析结果见表一。从统计数据来看,既有司法机关将注水肉案件认定为《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约占74.2%),也有定性为《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约占4.5%),还有司法机关将其定性为《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约占21.2%)。通过分析裁判理由,定性结论受以下因素影响:(1)犯罪竞合。向猪肉牛肉中注水,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涉案食品也可以被认定为伪劣产品,当然,如果所注入动物体内或者生肉中的水是禁用的兽药水,则可能被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因此,对于注水肉案件来说,往往会涉及《刑法》第140条、第143条和第144条的竞合问题。《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在注水肉案件中,按照上述规定选择适用更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是合理的。(2)注水类型不同。从表二的分析统计来看,向动物及其生肉中注水,主要有三种常见类型:一种是注射自来水,即符合安全标准的饮用水,约占10.6%;二是注入生活污水,约占6.1%;三是注射兽药药水,约占24.2%,其他39个案件中没有注明水质情况。根据注水类型,办案机关查证涉案物品是否属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从而确定适用《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如果所注射的水中含有禁用的兽药,则可能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注水类型对于注水肉案件的处理也会产生重要影响。

表一 案件性质(www.xing528.com)

表二 注水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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