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概要】
地沟油认定范围的扩张以及认定标准的缺失,给地沟油犯罪治理带来极大困难,也引发了社会舆论和学界的诸多争议。但是,按照现行规范性文件认定地沟油犯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如何准确把握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条件十分重要。对于办案机关而言,只要能够证明“食用油”的原料属于地沟油原料,就可以认定经营者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涉案食品是否属于有毒、有害食品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也不属于办案机关必须通过证据证明的对象。只要能够确证生产、经营食用油过程中使用了地沟油原料,就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即便涉案食用油无毒、无害。(www.xing528.com)
2017年4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地沟油意见》),明确提出要把“地沟油”治理作为“十三五”期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力争取得突破。之所以把“地沟油”作为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与食用油是公众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食品有关,而且和地沟油非法加工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危害性有密切关系。按照《地沟油意见》规定,“地沟油”一般是指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油脂。在老百姓的观念中,泛指各类生活产生的劣质油。因地沟油来源和加工过程的不合法、不合理性,其进入流通领域就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威胁。除了自生原料中的生物污染之外,地沟油的毒害性还体现在其产生的化学污染。比如,地沟油原料中有来自食物残渣和动物劣质肉、皮、内脏等多成份油脂,相对植物油中含有大量的胆固醇、饱和脂肪酸,食用这类油脂对人的心脑血管造成的伤害是已经证明的。食物在煎炸过程中会造成水分大量散失,而油脂中水分含有量增高,其在高温存在条件下,易发生水解,生成游离脂肪酸,产生酸败,导致油品酸价变高。同时,地沟油在流通过程中有毒物质、微生物毒素等都有可能大量增加,从而危及公众安全。[1]然而,与这种危险性相伴随的是,多年来我们始终都未能阻止地沟油进入公众的餐桌。其实,早在2013年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钟南山院士在全国两会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所提到,“我搜集地沟油资料,每年中国回收七百万到一千五百万吨,其中上餐桌的有三百五十万吨,所以有的时候人们还在吃地沟油。”虽然我们无法核实这一数据的真实性,但时至今日,公安机关和食品监管部门仍然在强化地沟油犯罪的规范治理,截断地沟油进入公众餐桌的流通渠道。正如《地沟油意见》所提到的,“‘地沟油’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制售‘地沟油’的违法犯罪问题仍时有发生。”也正是基于此,《地沟油意见》明确:“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通报机制,加大对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实现这一目标,理顺行刑衔接机制,就需要对地沟油犯罪的认定标准和证明标准予以规范。为此,本章拟通过近年来公开的地沟油案件裁判样本进行分析,探究司法治理中的难点、疑点,以期能够为推动地沟油案件的司法惩治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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