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了解“毒豆芽”案件的司法实践状况,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豆芽”“6-苄基腺嘌呤”为关键词查找了2015年至2016年审理判决的76起案件。其中,一审案件66件,二审案件10件。将样本限制在2015年至2016年年度,这与“毒豆芽”案件的治理形势有密切关系。《食品解释》第20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1)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2)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3)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4)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这一规定明确了《刑法》第144条“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认定范围,降低了公诉机关对“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证明要求,也让有关部门发现了查办“毒豆芽”案件的有力武器。自此以后,“毒豆芽”案件数量急剧增加。然而,随着2014年底2015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对“毒豆芽”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讨,[3]将2014年以来处于舆论漩涡中的“毒豆芽”案件面临的法律争议公开化,给行政、司法部门办理此类案件带来了巨大影响。典型表现就是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刊登的2015年至2016年年度审结的案件数量急剧下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到的1364件(2012年至2016年)涉及掺入6-苄基腺嘌呤的“毒豆芽”案件中,2012年审结4起,2013年审结87起,2014年审结1089起,2015年审结78起,2016年审结3起。[4]可以说,2015年至2016年度正是“毒豆芽”案件司法治理迅速转型的一年,以此为视角,厘清争议、梳理分歧,有助于我们了解争议中的“毒豆芽”案件所面临的法治问题,并为食品安全治理提供可借鉴的经验。(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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