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概要】
“毒豆芽”案件是近年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司法治理中的典型事件。“毒豆芽”中掺入的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是否属于《刑法》第144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面临着法学标准和实验数据的冲突。然而,透过这一分歧可以发现,问题的实质是人们该如何理解食品中的农药残留超标,而是否能够对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类别进行准确判断,会加大影响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公信力。从“毒豆芽”案件司法治理的实践困境来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治理,必须从单纯的规范治理转向规范与科学兼顾的治理模式,实现行政监管与刑事惩治的协调与统一。(www.xing528.com)
豆芽,以其口感好、营养高、无公害成为大众餐桌上的传统美食,曾几何时,添加一定化学药品浸泡而成的没有根须的新型豆芽(故俗称为“无根豆芽”,也因其掺入药品而被称为“毒豆芽”),开始迅速占据市场并大有替代传统豆芽之势。然而,这种局面随着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一系列关于食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戛然而止。[1]生产、经营“毒豆芽”行为被视为一种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而面临严厉的司法惩治。出人意料的是,看似普通的“毒豆芽”案件却成了近年来“食品安全治理典型切片”的事件,在社会公众、司法部门、研究机构之间引起了巨大争议。[2]从最初遭受严厉打击到司法机关内部暂缓处理再到今天置之不理,“过山车”式的司法治理态势凸显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传统治理方式的尴尬与无奈。可以说,“毒豆芽”案件所面临的刑事治理困境,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折射出食品安全犯罪治理中科学与规范的冲突与对立。如果我们不能从“毒豆芽”案件所面临的司法争议中寻求切合实践规律的解决之道,“毒豆芽”案的“冷处理”思维必然给食品安全的法治治理带来难以清除的阴霾。为此,本章拟通过对“毒豆芽”案件刑事治理困境的系统分析,探寻滥用农药行为司法治理的规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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