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50条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第39条第2款明确规定,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可以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是不能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的。那么,作为可以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食品添加剂是否可以归入食品的范畴呢?《食品解释》第10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据此,解释的制定者主张食品添加剂不属于食品,而是普通产品。然而,理论上有观点认为,食品添加剂应当属于食品。因为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原料或者食品在物品性质上并无本质区别,已经成为各种现代食品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之一。同时,《食品安全法》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纳入其调整的范围,表明了对该种物品进行安全化法律规制的重视程度。[11]如果按照这一观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应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从而与司法解释的观点相冲突。对于这两种不同的主张,笔者认为,食品添加剂不是食品,而属于非食品原料。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应依照《刑法》第140条定罪处罚。首先,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是为了改善食品质量,实现特殊工艺目的而添加在食品中的,因此,食品添加剂不属于食品本身的食物原料。具体到物品性质上,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科技发展的产物,只有在具有改善或丰富食品的色、香、味等品质的必要性时才允许使用,属于非食品原料。[12]其次,食品添加剂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需要经过严格的风险评估并确保安全可靠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使用不当或者过量使用,会给人体健康带来严重危害。因此,必须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进行严格限制。[13]也就是说,食品安全法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纳入管控范围,并不是因为食品添加剂属于食品的范畴,而是因为它极大关系到食品的安全问题。否则,按照上述论者的逻辑,《食品安全法》第41条将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要求规定在内,也可以将这些相关产品视为食品,这显然是不妥当的。综合上述分析,食品添加剂不属于食品,《食品解释》第10条有关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是合理、合法的。
虽然食品添加剂不属于食品,但是食品添加剂也是供人食用的,那么,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在“供人食用”的特征上有何差异性呢?笔者认为,食品添加剂作为非食品原料,是不能直接让人食用的,只能和其他食品原料相结合成为食品以后才能供人食用。因此,虽然两者都是“供人食用”,但食品中“供人食用”的特征具有独立性,这一点是食品添加剂所不具有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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