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质量如何直接影响到地方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宁夏地方立法从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工作格局出发,把创新立法工作机制作为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抓手,在健全、完善立法机制方面积极探索和实践,逐步建立和完善与自身立法工作、立法需求、立法特点相适应的立法工作机制,不断增强立法工作的系统性、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1.改进立法项目立项及论证机制,增强立法选题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坚持把选准立法方向、选对立法项目作为做好立法工作的第一步,紧紧围绕自治区工作全局,特别是党委确立的中心任务统筹谋划立法项目,以是否为落实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所需,是否为自治区党委重大改革、重大决策急需立法作为评判的主要标准,按照突出重点、急用先立、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确定立法选题。拓宽选题途径,在加强向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征求立法项目的基础上,采取发布公告、委托基层联系点征求等多种方式加大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力度,畅通公众表达立法项目需求的渠道。扩大立法选项视野,结合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工作监督、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一府一委两院”在执法、司法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加强立项论证,对收集的立法项目建议,从立法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立法依据、主要思路、调整社会关系、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必要性、可行性方面进行论证,把立法项目论证作为立法程序的组成部分和必经环节,将论证结论作为立项的重要依据。法规立项后,制定立法责任表,将每件立法项目的工作环节细化分解,确定时间、落实责任、明确主体、规范工作程序,印发起草单位及相关部门,为按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打下坚实基础。
2.完善立法调研起草机制,提高法规文本起草质量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把立法调研作为立法基础性工作,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法规起草前,研究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学习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社会需求找准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增强具体制度设计的针对性。法规起草过程中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题调研,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行业或者领域,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特别是听取基层一线的声音。不断改进调研方法,扩大调研的广度和深度,综合运用蹲点调研、体验调研、跟踪典型案例、随机访谈、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多种方法,在调研过程中,调研人员有选择性地参与相关工作,更加深入细致地了解情况,掌握立法涉及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使法规起草符合实际和客观规律,强化立法预测,提高立法的前瞻性。在法规起草工作上不断尝试创新,建立开放的、多元化的法规起草机制,改变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单一起草模式,采用联合起草、委托起草、人大有关委员会直接牵头起草等形式,向多主体、多渠道转变。积极引入法律专家和高校、律师事务所、研究机构等第三方参与起草,发挥专家学者和第三方机构作用,在制度设计中平衡各方利益,克服部门起草法规的弊端。同时,注重法规起草组织协调配合,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前介入政府起草工作,通过参加起草部门组织的调研、论证等,了解各方诉求和分歧,提出制度设计意见建议,把握起草的进展和动态,及时跟进并做好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法规草案按时提请审议。
3.完善法规审议发布机制,提高审议质量(www.xing528.com)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认真研究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草案和兄弟省区法规草案审议实践经验与做法,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若干规定》,为提高法规审议质量提供制度保障。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常委会会议审议前,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深入基层了解实际情况,并在举行会议7日前将法规草案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前发言准备工作作出规定,要求在认真审阅法规草案了解相关内容的基础上,认真准备书面审议意见,确保审议发言质量,提高了会议审议效率。同时,重视对法规草案审议的主导,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对法规草案的专业性、操作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为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把严第一道关,常委会法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逐条研究修改,法制委认真履行统一审议职能,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和程序审议,力求制度设计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切实维护法制统一。法规出台后,积极用好各类媒体媒介进行发布、宣传、解读,综合运用报纸、刊物、网站等多种手段进行公布,与政府部门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提高公众知晓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4.完善社会有序参与立法机制,提高民主立法水平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推进民主立法新途径,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地方立法,使立法能够充分集中民智、反映民情、体现民意。重视发挥人大代表在地方立法中的重要作用,认真研究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充分吸收人大代表立法建议,2020年立法计划中有4件立法项目来自代表议案。进一步拓展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深度与广度,有计划地组织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时邀请人大代表列席,认真研究人大代表关于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特别是有专业特长的人大代表对涉及专业领域内容的建议。进一步健全立法咨询专家工作制度,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引入第三方评估研究工作规范》,实现专家参与立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从法规立项、调研起草、草案修改、法规审议、立法后评估等各个阶段都有专家参与,充分发挥专家在立法工作中的智力支持作用。每件法规草案安排至少2名专家,全面深度参与立法工作,开展重大问题理论研究,提供高质量立法咨询意见。为落实专家咨询经费保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还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费支付办法》,为专家咨询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完善和拓展基层立法联系点,进一步扩大联系点数量和覆盖领域,在原来10家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基础上又新增11家,进一步扩大机关、企事业单位覆盖范围,实现设区的市全覆盖。充分发挥立法联系点畅通民意反映渠道的作用,每件法规草案都向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逐步提高基层立法联系点参与立法的能力,让基层意见直达立法机关。坚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每件法规草案在自治区人大网站全文公开,对收集的社会公众意见认真进行汇总梳理、研究吸收,加大对立法过程的宣传报道力度,增强对公众参与立法的吸引力,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积极推进立法工作协商,完善健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等参与立法协商的工作机制,每年都有针对性地选择1到2件重点立法项目开展立法协商,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引黄古灌区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等多部法规草案与自治区政协开展立法协商,认真研究吸收协商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向政协有关方面反馈。加强立法研究交流合作,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等研究机构合作,签订了立法框架合作协议,共同开展立法课题研究。同时,还积极探索与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开展合作,搭建合作平台,发挥智力、人才优势,提高立法理论研究水平。2020年《民法典》颁布后,加强《民法典》宣传,联合宁夏广播电视台新闻广播共同举办《走进〈民法典〉》融媒体系列直播节目,解读《民法典》,宣传弘扬《民法典》精神,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5.健全立法后评估机制,促进法规实施和修订完善
立法法修改后,增加了立法评估条款。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积极推动立法后评估工作常态化,每年选择1至2件地方性法规开展立法后评估,对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跟踪问效,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通过开展立法后评估,及时总结立法经验,为修改完善法规打下良好基础。科学运用立法后评估成果,以立法后评估结果为重要依据,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完善工作,如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立法后评估结果,及时将这件法规列入修改法规项目。同时,针对立法后评估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不断改进工作,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推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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