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并的概念和类型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类型。
1.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也称兼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继续存在,而剩余公司主体资格同时消灭的公司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资产、负债。
例如1996年12月美国的世界第一大航空公司波音公司对世界第三大航空公司麦道公司的合并,具有76年历史的麦道公司在合并之后不再存在。经过合并,收购企业以支付现金、发行股票或其他代价取得另外一家或几家其他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收购企业保留其法人地位,而被吸收合并的企业合并后无独立的法人地位。例如,原作为独立法人企业的A公司和B公司合并,A公司吸收了B公司,B公司丧失法人资格,成为A公司的组成部分。从法律上讲,吸收合并后,A公司+B公司=A公司。
实践中,我国公司吸收合并的主要形式有:
(1)母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上市公司注销。母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由于母子公司发展的需要,便于股权的集中管理,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通过换股吸收合并,母公司将实现在证券交易所整体上市,同时注销原上市公司。如2008年10月,上海电气集团股份公司吸收合并上海输配电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上电股份)实现整体上市。在这次换股吸收合并中,母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A股与吸收合并上电股份同时进行,母公司发行的A股全部用于换股合并上电股份,不另向社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吸收合并完成后,上电股份公司的股份(母公司持有的股份除外)全部转换为母公司发行的A股,其终止上市,法人资格因合并注销,全部资产、负债及权益并入母公司。
(2)上市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集团公司注销。集团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随着集团公司的业务发展,为了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提高集团整体运作效益,上市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其控股股东,上市公司作为存续公司,集团公司注销法人地位。如2008年1月,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股份)换股吸收合并东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集团),通过这次换股吸收合并,东软股份作为合法存续公司,东软集团的法人注销,股东对东软集团的出资按照一定比例全部转换为东软股份的股份,东软集团的资产、负债、权益全部并入东软股份。这种吸收合并是以上市公司存续,通过换股改变上市公司股东的过程,集团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相对前一种吸收合并,这种方式程序略简单、时间更快、成功率更高。
(3)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企业上市前为了整合内部资源、加快公司的发展,对从事相同或相近行业的企业进行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是以某一天为基准日,经过审计确定各个公司的净资产,根据各出资方所占的股权比例,计算出其拥有的净资产值,以此再确定各出资方在存续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比例。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存续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例如,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是典型的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的作用:
(1)构建新的资本运作平台,为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在吸收合并以前,母公司属于非上市公司,缺少市场化的直接融资渠道。通过换股吸收合并,母公司实现整体在A股上市,并在A股市场搭建资本运作的平台。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A股市场投融资活动不断创新,母公司上市后,可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通过兼并、收购完善公司的业务发展,为公司做强做大拓宽融资渠道。
(2)整体上市有利于企业内外资源的整合。通过整体上市可以较好地解决企业内部同业竞争和资源整合问题,减少企业管理的层级,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例如,东软集团与东软股份业务相近,考虑到资产独立性的问题,其分别建立了各自的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运行机构。随着双方企业资产与业务的不断扩大,这种独立性已经开始制约和影响企业的业务发展,加大了运行成本,降低了企业的效率。吸收合并后,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有利于整合双方资源,减少重叠,降低管理和交易成本,发挥集团整体人员、技术、产品与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3)减少不公正的关联交易,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不公正的关联交易过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痼疾,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关联方获得收入、转移利润,从事不公平不公正的交易,定价违背公允性,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通过吸收合并,减少竞争对手和关联方,提高行业的集中度,减少关联交易。同时,大盘股甚至是蓝筹股经营业绩比较稳定,对于稳定证券市场会起到重要作用。
(4)进一步完善公司产业链,实现公司一体化战略。上市公司往往专注于单一的行业,公司会面临产品单一、业务单一的风险。为了延长产业链,增强公司抗风险的能力,通过吸收合并,可以解决上下游的产业整合。例如,中国铝业换股吸收合并山东铝业和兰州铝业后,优质氧化铝与原铝企业全部进入中国铝业,既完善了公司的产业链,又实现了集中统一管理和一体化经营的公司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吸收合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吸收方以倾向资金购买被吸收方的全部资产或股份,被吸收方以所得货币资金付给原有公司股东,被吸收方公司股东因此失去其股东资格。二是吸收方发行新股以换取被吸收方的全部资产或股份,被吸收公司的股东获得存续公司(吸收方)的股份,从而成为存续公司的股东。存续的公司仍保持原有的公司名称,并对被吸收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概括承受。
从法律形式上讲,吸收合并可表现为“甲公司+乙公司=甲公司”,也就是经过合并,甲公司作为实施合并的企业仍具有法人地位,但乙公司作为被并企业已丧失法人地位,成为甲公司的一部分,即甲公司兼并了乙公司。合并时,如果甲公司采用现金或其他资产支付方式进行合并,乙公司的原所有者就无权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无权享有合并后甲公司实现的税后利润;但如果甲公司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实施合并,则乙公司原所有者成为合并后甲公司的股东,可继续参与对合并后甲公司的管理,并享有其所实现的税后利润,但一般对合并后的甲公司无控制权。
吸收合并法律程序完成后,公司内部整合还需要做好多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机构设置调整、重叠岗位人员安排、业务流程调整、财务管理体系调整等。
2.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例如1998年国泰证券公司与君安证券公司合并,原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和原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不再存在,而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设合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一是由新设公司以倾向资金购买部分参与合并公司的资产或股份,该部分参与合并公司的股东丧失其股东资格,剩余股东持有新设公司发行的股份,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二是新设公司发行新股,消失各公司的股份可以全部转化为新公司的股份,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在新设合并中,新设立的公司具有新的公司名称,但对消失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概括承受。(www.xing528.com)
从法律形式上讲,它表现为“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丙公司为新设立的法人企业,甲、乙公司则丧失其法人资格。如果丙公司以支付现金或其他资产的方式合并甲、乙公司,则甲、乙公司的原所有者无权参与丙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无权享有丙公司以后实现的税后利润;但如果丙公司采取向甲、乙公司发行股票以换取原甲、乙公司股票,并将其注销的方式,则甲、乙公司原股东成为丙公司的股东,这些股东与丙公司存在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且可以参与丙公司的管理,享有其实现的税后利润,但一般已丧失对原企业的控制权。1996年上海著名的两家证券公司申银和万国组成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就属典型的新设合并。
(二)公司合并与其他的公司并购形式的差异
公司合并不同于公司的资产收购,资产收购是一个公司购买另一个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收购公司与被收购公司在资产收购行为完成之后仍然存续。公司合并与资产收购的差别在于:
(1)资产转移不同。在公司合并中,资产转移是概括转移,所转移的是解散公司的全部财产,而非部分资产;而在资产收购中,所转让的既可以是全部财产,也可以是部分财产。
(2)债务承担不同。在公司合并中,被合并的公司的全部债务转移至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而在资产收购中,除合同中明确约定收购方承受被收购方的债务外,收购方不承担被收购方的债务。
(3)股东地位不同。在公司合并中,存续公司为继承解散公司的资产而支付的对价如现金或存续公司的股份,直接分配给解散公司的股东,解散公司的股东因此获得现金或成为存续公司的股东;而在资产收购中,收购方为资产转让而支付的对价属于出售公司,而与出售公司的股东无直接关系。
(4)法律后果不同。公司合并必然导致合并一方或双方公司的解散,被解散的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承受;而资产收购则不当然导致一方公司或双方公司的解散。
(5)法律性质不同。公司合并的本质是公司人格的合并;而资产收购的性质是资产买卖行为,不影响公司的人格。
公司合并也不同于公司的股权收购,公司的股权收购是指一个公司收买另一个公司的股权,以取得控股权,收购公司和被收购公司在股权收购行为完成之后仍然存续。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差异在于:
(1)主体不同。公司合并的主体是公司;而在股权收购中,一方主体是收购公司,而另一方主体则是目标公司的股东。
(2)内容不同。在公司合并中,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承受解散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而在股权收购中,目标公司的股东将其对目标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收购方。
(3)法律后果不同。公司合并必然导致合并一方或双方公司的解散,被解散的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承受;而股权收购则不当然导致一方公司或双方公司的解散。
(4)法律性质不同。公司合并的本质是公司人格的合并;而股权收购的本质是股权的买卖行为,不影响公司的人格。
总之,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在本质上都是买卖行为,而非公司合并的本质——公司人格的合并。
(三)合并的意义
在公司合并中,有积极合并者,也有消极合并者。
对于积极合并者,公司合并的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公司合并扩张公司规模,减少竞争对手,如美国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的合并的直接目的就是增强美国飞机制造业与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抗衡;并且,通过合并还可以发展协作和多样化经营。
对于消极合并者,公司合并的意义在于:通过合并与大企业合并,可以减少风险。此外,在公司无力经营时,可以通过合并,避免破产,避免付出高昂的解散和清算的费用,公司财产关系、股东关系概括地转移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原有营业还可以继续进行下去,不至于突然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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