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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公司法原理与实务中的执行机构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的代表,其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议事时,应当有相应的程序规则,明确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维护公司利益。董事会是公司法定的常设机关。董事会自公司成立之日一直存在。

董事会:公司法原理与实务中的执行机构

(一)概念与特点

董事会是指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的代表,其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对股东负责。公司董事会议事时,应当有相应的程序规则,明确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维护公司利益。

董事会具有以下特点:

(1)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董事会是公司法定的常设机关。董事会自公司成立之日一直存在。虽然它的成员可依法随时更换,但董事会本身作为一个组织始终存在,不能更换和撤销。

(3)董事会是公司对外代表机关。董事会的活动具有对外效力,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执行股东会决议,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并任命经理来执行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5)由于董事会决策公司事务得由全体董事按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设定,因而公司的董事会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由3~13人组成,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选择不设董事会,但设一人担任执行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

(二)职权

各国立法关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方式有所不同,有的国家采取列举式明确授予董事会各项职权;有的国家则采取排除式规定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重要权力,除此之外的权力则由董事会行使;而有的国家立法未对董事会职权作出具体规定,而将其赋予公司章程去规定。但是,为了提高公司经营运作效率,各国公司法均赋予了董事会比较广泛的职权。

《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职权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46条和第108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www.xing528.com)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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