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收益权
投资收益权,也叫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按照出资或所持股份向公司要求分配盈余的权利,这是股东的基本权利。《公司法》第4条规定了股东依法享有资本收益权。
公司能够分配的红利只能是累积的实现利润,这是资本维持制度在公司分配制度中的体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如果股东间没有约定,那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来分配利润,而不是按照认缴的比例分配;如果公司股东对利润分配有其他约定,例如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而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或直接约定各股东获得利润的比例,而不考虑出资比例问题,都是可以的,只要股东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甚至可以约定某股东放弃分配利润的权利,但是不能约定某股东不承担股东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红缴税计算方法:个人股东按照应得红利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上市公司得到的分红可以减半缴税;外国人取得的红利无论是否为上市公司,都不需要缴税;居民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收益免缴税;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2008年及以后的股息,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表决权
表决权是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是由股东会对公司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如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发行公司债券,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公司章程的修改等。而在股东会决定这些重大事项时,都是以一定比例的表决权的通过为前提的,而表决权的多少是和股权比例相对应的。股东表决权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股票的种类和数量。普通股一般每股代表一票。优先股有优先取得股息和分得剩余财产的权利,但这部分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一般没有表决权,或者要受到种种限制;但是若优先股的股息被拖欠,这部分股东通常具有表决权。表决权可以由股东委派他人行使。大股东往往只要集中掌握30%~40%的普通股票就能左右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从而控制该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可以自由作出约定。
(1)持有十分之一表决权即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2)持有十分之一表决权即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3)三分之二表决权表决通过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权是一股一权的形式且不可进行自由约定。
(1)持有公司十分之一股权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持有十分之一股权且连续持有90日以上即召集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3)持有3%股权可以行使股东大会临时提议权。
(4)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持有十分之一股权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6)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需要出席股东大会三分之二表决权表决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都适用的规定:
(1)连续180日持有公司1%股权的股东可以起诉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十分之一表决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3)让公司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手握三分之二和半数的表决权就可以在公司为所欲为,但要注意持有十分之一表决权的人是可以捣乱的。
(三)知情权
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其设置主要是为了公司小股东或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财务等信息,内在还蕴含着对公司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在实践中,知情权往往是小股东行使其他基本权利(如人事任免权、决策权、收益权)的必要前提或证据收集方式,甚至成为小股东与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博弈的手段。
《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在更大程度上获得了法律的尊重和承认。
(四)剩余资产分配权(www.xing528.com)
股东的剩余资产分配权,是指股东对公司清算时的剩余资产有分配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前提是公司的净资产在清算时大于公司的债务。《公司法》第186条规定,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在公司的解散清算分配环节中,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剩余财产是按出资的认缴比例还是实缴比例进行分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分配股利。法理上,股东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均属于股东自益权,三者的权能均以其所缴纳的出资为基础,其目的都是获得公司财产性利益。因此,《公司法》第186条所称“出资比例”应为实缴出资比例。《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存在瑕疵时,对股东优先认购新股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可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作出相应的限制,如股东向人民法院请求认定该限制规定无效时应不予支持。该规定可以理解为对《公司法》第186条未明确“出资比例”定义的一次明确。公司可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为由,以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形式来限制出资瑕疵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并没有违背《公司法》第186条不能意思自治的规定,只是明确了“出资比例”的定义,将应缴未缴出资排除在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计算范围外。
(五)优先认购权
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包括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和发行新股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法》第34条给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转让出资时的优先购买权。这项权利在股份公司中并不存在。
对于发行新股的优先认购权,有的国家(如法国、德国)直接以立法给予股东有优先认购的权利,有的国家(如日本、奥地利、挪威)则将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认购权则由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给予规定。《公司法》采取了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做法。《公司法》第34条明确给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发行新股时的优先认购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如前所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对瑕疵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也做了限制。
(六)诉权
诉权是指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其股权。股东在公司法律制度下的诉权有两种: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所谓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个人或数人为了自身利益而以股东身份向公司或其他损害人提起诉讼。所谓派生诉讼,也称代表诉讼、间接诉讼,是指在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损害,特别是受到控股股东、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的损害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对损害人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损害,赔偿公司损失。
1.公司决议瑕疵诉讼
《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3条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2.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这是为了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义务后得到追究,更有力地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股东代表诉讼不同于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直接诉讼。一般来说,直接诉讼的原告是最终受益者,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只是享有名义上的诉权,胜诉后利益归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只是由于拥有股份而间接受益。各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都设有特殊的要求和限制,这也是它有别于直接诉讼的特征之一。
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而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而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因此,注意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位诉讼的区别。股东直接诉讼是直接根据其出资而享有一定的起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而股东代表诉讼只是股东代表公司行使一定的诉讼请求权,其获得的利益或判决的结果都只由公司承担,而与股东私人利益并无挂钩,股东只是作为股东身份间接地享有公司获得的利益而已。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并非只要是公司的股东,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不同的国家对该制度有不同的限制,其旨在防止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如前文所述,作为原告的股东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法院判决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股东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资格、权利和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都直接归结于公司承担,这是股东代位诉讼最典型的特征,这说明股东只是代表诉讼的过程而已。
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其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采取诉讼手段进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受损失之情形,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可能发生股东代表诉讼。而怠于行使的情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前文所述有三种情况:被拒绝提起诉讼;自收到请求30日内未提起诉讼;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根据侵犯人身份的不同与具体情况的不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以下几种程序: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程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确保责任者真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作了如下规定: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其他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提起诉讼的程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是指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监察人提出请求令公司提起直接诉讼。只有在董事会、监事会或监察人接到该请求,经过一定期间而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股东才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如日本商法第267条规定:股东可以以书面请求公司提起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自有前项请求日起30日内,公司不提起诉讼时,前款股东可以为公司提起诉讼。我国台湾地区规定:股东得以书面请求监察人为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监察人30日内不提起诉讼时,前项之股东,得为公司提起诉讼。
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是由股东代表诉讼的性质决定的,即只有当公司怠于行使职权追究给公司造成损害者的责任时,才由股东代为行使诉权,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但有时把前置程序作为必经程序会给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日本商法第267条规定:如果因为经过前置程序所要求的期间而有发生对公司的不可恢复的损害之可能时,股东可以直接提起代表诉讼。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