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发行的方式分为两种,而股票的种类按划分标准也有不同的种类。
以股东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益的大小为标准,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是指对公司的财产享有的权利都平等的股份,它是公司资本构成中最基本的股份。普通股在公司支付了公司债券利息和优先股的股息后才可获得股息,但其股息是不固定的,根据公司净利润的变化而变化;当公司破产进行清算时,普通股在公司债权人、优先股股东之后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当股东大会讨论公司重大问题时,普通股拥有表决权。
优先股又称特别股,是与普通股相对而言的,对公司的资产、利润享有更优越权利的股份。优先股在分配利润时可优先获得股息,其股息往往是固定的,不因公司营业的好坏而变化;在公司清算时可优先获得分配公司资产;但优先股往往无表决权。目前,中国市场上发行的股票一般为普通股股票。
(二)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以股票有无记名为标准,股票可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记名股是在股票上载有股东姓名或名称并将其载入公司股东名册的一种股票。记名股的转让,一定要把受让人的姓名或法人的名称记载于股票、股东名册上,即要办理过户手续;而且,股票须交付给受让人,方能生效。记名股不得私自转让。只有记名股的股东本人才有资格行使其股权。
无记名股就是没有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无记名股的转让,只需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效力,凡持有股票者,即可取得股东资格。因此,无记名股的发行、转让都比较简便,但公司对其不容易控制。无记名股的发行数目往往依公司需要而定,不能超过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或要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也可以为无记名股,但这不排除公司发行其他种类的股票,根据《公司法》第131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公司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如果公司发行记名股票,必须置备股东名册,以备联系、查证。
公司发行记名股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www.xing528.com)
(4)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如果记名股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公司法》第143条)。
(三)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额面股,又称面值股,是指票面标明一定金额的股票。无额面股,又称无票面值股、比例股和部分股,即不标明票面金额,只标明每股占公司总额比例的股票,其价值随公司财产的增减而升降,股东享有的股份利润,按票面规定的比例来确定。但发行无票面值股票,会影响公司资本的确定性,还容易产生欺诈行为。因此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允许发行无票面值股的国家还不多。《公司法》第128条将票面金额作为股票上应当记载的主要事项,故而可以推知,我国实际上禁止发行无额面股。
(四)表决权股、限制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根据股东对公司重大问题有无表决权可分为表决权股、限制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1)表决权股。持有表决权股的股东享有表决权。表决权股又可分为:普通表决权股,即一股拥有一票表决权;多数表决权股,即该股东享有超过其拥有股份数的表决权,持有多数表决权股的股东为特定股东,一般都是公司的董事或监事,但通常各国公司法对发行多数表决权股限制较为严格;特别表决权股,即只对公司的某些特定事项享有表决权。
(2)限制表决权股。持有该种股份的股东,其表决权受到公司章程的限制。通常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限制表决权股,而且不得对个别股东分别实行。
(3)无表决权股。持有该种股份的股东,不享有表决权。通常,对无表决权的股份,必须给予其利益分配的优先权,即以盈余分配方面的优先作为无表决权的补偿。我国公司法同样没有规定公司是否可以发行表决权股、限制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理论上认为应当可以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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