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7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货币出资
货币出资是法律关系最为简单、当事人间最少发生争议和纠纷的出资形式,只要当事人按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将货币交付与公司或汇入公司的设立账户,出资义务即为履行。其原因在于货币出资直接表现为货币的金额,不涉及财产价值的评估,同时,作为一般等价物,货币出资只需简单的交付,不涉及特殊的权利移转形式。
货币出资的一个特别法律问题是能否以借贷资金作为公司注册资本。所谓以借贷资金作为资本或出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以公司为借款人对外借贷,并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二是以股东为借款人对外借贷,并由股东承担还款责任。前者虽由股东联系安排借款使公司获得资金,却同时形成公司对外负债,股东并未实际地承担出资的责任,这种借贷出资应为法律所禁止。后者对股东来说是借贷资金,但对公司却不是借贷资金,并不形成公司负债,股东则实质上履行了出资的义务,只不过这种履行的条件是通过对外的负债而获得,因而这种借贷出资应得到承认和允许。
(二)实物出资
实物出资,包括房屋、车辆、设备、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用于出资的实物首先应具有财产价值,因而才可能进行出资额和资本额的界定。其次,出资的实物可以是公司经营所需,也可以与公司的经营使用无关,其允许用于股东出资在于公司可以对其变现支配并实现其财产价值。此种实物是否可以用作出资,应由股东协商确定。
(三)知识产权出资
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也就是说,用于投资入股的知识产权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出资人拥有完全、合法、有效的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产权关系明晰;二是用于投资入股的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依法转让。(www.xing528.com)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
土地使用权是公司实践中十分普遍而又重要的出资标的,由中国土地制度和土地使用权本身的特点所决定,又形成了对土地出资的以下特殊法律条件和要求:
(1)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公司对土地享有的权利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当公司以土地出资的时候,所出资的标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
(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如果集体组织欲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则必须首先将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用的途径变为国有土地,再从国家手里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然后,才能进行有效的投资。
(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土地使用者营利性的投资行为,因而只能以有偿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资,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只能由原使用人自己使用,而不能用于对外投资。
(4)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抵押等权利负担、没有权利瑕疵的土地使用权;否则,将使投资者或股东的出资变得不实,在内部会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在外部则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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