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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获得和失去股东资格-《公司法原理与实务》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取得股东资格的时间及原因而论,可将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此外,因在公司成立后认购公司新增资本而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也属于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三)股东资格的丧失正常情况下,股东资格一直保留。股东身份相对于公司法人而言,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公司终止,股权与股东的概念亦不复存在。标的不存,权利自然无以立身,该股份的持有人因此丧失股东身份。

如何获得和失去股东资格-《公司法原理与实务》

(一)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

投资人通过认购公司的出资或股份而获得股东资格。就取得股东资格的时间及原因而论,可将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

凡在公司成立时就因创办公司或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出资或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的,属于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这些股东属于公司的原始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及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始股东主要包括公司的发起人或创办人,而在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还包括其他在公司设立时即认购了公司股份的人。此外,因在公司成立后认购公司新增资本而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也属于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派生取得,是基于股权投资以外的其他原因,如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概括继承取得公司出资或股份并成为公司股东的,这类股东即为继受股东。继受股东主要包括受让原始股东的出资或股份的人,以及因其他事由继受他人的出资或股份的人。

(二)股东资格的限制

从各国或地区公司立法的规定看,多对股东资格作一些限制性规定。这些限制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

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设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并对发起人直接产生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应适用《民法典》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限制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参与公司设立。而且,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发起人还需具备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禁止不可设立公司的自然人,当然不可成为公司的股东。

2.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限制的法人

关于到底哪些法人不能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应根据社会经济、政治等因素来确定。

3.公司不得自为股东

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但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除外。”根据该规定,在我国只有两种情形下公司可以购买自己的股票,但这两种情形实质上只是解决减资和合并中遇到的特殊问题的手段而已,公司并不能最终成为自己的股东。

4.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不得为公司的股东(www.xing528.com)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为保持公司的人合性,公司章程往往对股东资格加以严格限制。

5.对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的限制

为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公司来损害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法对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有一定限制。我国现行立法主要规定了发起人住所的限制。

(三)股东资格的丧失

正常情况下,股东资格一直保留。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股东将丧失其资格:

(1)公司终止。股东身份相对于公司法人而言,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公司终止,股权与股东的概念亦不复存在。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主体不复存在,身份自然丧失。

(3)失权。股东违反法律、公司章程的,经过催告失权程序而丧失股权,股东身份自然不保。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公司注销股份。公司因减资等原因而注销股份的,被注销的股份消灭。标的不存,权利自然无以立身,该股份的持有人因此丧失股东身份。

(5)股票的丧失。《公司法》第143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这说明,记名股东的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可以依据特定的法律程序获得救济,该股东的身份得以保持;但无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则可导致股东身份的丧失。

(6)股份让与。股东转让股权的原因与方式有很多,包括买卖、赠与、被公司回购、强制执行等。

(7)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如股份的抛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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