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的制定是针对公司的初始章程而言的,章程是公司的设立要件之一,因此,章程的制定发生在公司设立环节。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和程序因公司的种类不同而异,具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同。当然,无论是上述何种情形,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都是制定公司章程的重要主体。
在我国,公司章程是要式文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有的国家公司章程不仅要采用书面形式,而且还应当办理公证登记等手续,我国没有类似的强行性要求。
(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公司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可见,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主体有两类:第一类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第二类则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不过,这两类主体的权限并不完全相同。
(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订)(www.xing528.com)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这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要求。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公司章程的制定过程并不完全一致。
1.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后将成为公司股东的投资者还是限于发起人,投资者并没有社会化。因此,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然具有封闭性的特点。发起人所制订的章程反映了公司设立时的所有投资者的意志。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后成为公司初始股东的不仅有发起人,而且还有众多的认股人,公司的股东已经社会化,因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属开放式的公众性公司。这样,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不一定能够反映公司设立所有投资者,特别是认股人的意志。因此,在公司申请设立登记之前,必须召开创立大会,对公司章程等与设立公司有关的事宜进行审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其职权之一就是通过公司章程。只有经过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才能反映公司设立阶段的所有投资者的意志。可见,对于这类公司,其章程的制定过程比较复杂,既需发起人制订,又需创立大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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