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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权利能力:法律约束与规范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的权利能力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开始,至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之日终止。但《公司法》并未直接明确公司违反法定程序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将导致合同无效,且合同继续有效并不会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仅仅是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应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公司权利能力:法律约束与规范

(一)公司权利能力的概念

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而公司权利能力的范围则是指公司有资格享有的权利范围和承担的义务范围。公司的权利能力及其范围的概念是判断公司是否享有某种特定权利或承担某种特定义务的首要标准,也是判断公司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效力的首要标准,如果公司的法律行为超越公司的权利能力范围,则为无效。公司的权利能力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开始,至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之日终止。

(二)公司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

公司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主要存在性质上的限制、法律上的限制和目的上的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

作为法律上的主体,公司不同于自然人。公司不具有自然人所具有的自然性质,如身体、性别、种族等,所以,公司也不享有自然人基于其自然性质而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权等人身权。但是,公司仍享有某些特定的人身权,如名誉权和荣誉权。

2.法律上的限制

公司法对于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主要是资产处置能力的限制。这里所谓的“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实际支配的财产;所谓“处置”,主要指投资、出借、为他人担保、赠与等行为。限制公司权利能力的目的:保护股东的利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公司的利益。对于公司财产处分权的限制,其意义在于防范公司风险,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1)对公司资金借贷的限制。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公司对外担保转投资的限制。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违反内部表决程序提供担保的情况非常常见,也是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经常向律师咨询的问题。《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那么违反《公司法》第16条规定提供担保,是否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呢?实践中,法院对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不一。非上市公司违反内部表决程序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判决日趋统一,即普遍认定为担保有效;而上市公司违反内部表决程序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则仍存争议。“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认为该规范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应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但《公司法》并未直接明确公司违反法定程序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将导致合同无效,且合同继续有效并不会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仅仅是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应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3)对公司股份回购的限制。《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www.xing528.com)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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