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的程序因各种不同类型的公司及不同种类的登记而异,我国公司法对于各种登记分别规定在不同的章节中。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非公众性、人合性的法人,其设立只能以发起设立为限,不能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主要经过以下程序:
1.发起人发起并签订设立协议
发起人协议,也称为设立协议,目的是明确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中的权利义务。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经营的宗旨、项目、范围和生产规模、注册资金、投资总额以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盈余的分配和风险分担的原则等。
2.制定公司章程,认购出资
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应当包括: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和住所;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⑧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是企业名称登记的特殊程序,指的是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这样可以使企业避免在筹组过程中因名称的不确定性而带来的登记申请文件、材料使用名称杂乱,并减少因此引起的重复劳动、重复报批现象。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①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②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且需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总公司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字样,同时标明分公司的行业名称和行政区划地名。
4.设立审批
这一程序并非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都要经过的程序,一般公司只直接注册登记即可,仅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才办理批准手续。
5.缴纳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6.确立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包括权力机构股东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两名监事。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部分股东会职权。
7.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由拟设立的公司向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申请方式以及申请材料等。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申请人是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是国资委。实务中,申请人往往委托专业中介机构代办有关申请事宜。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书面提交符合法定要求形式、格式的各类文件,同时,申请人要保证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8.审查核准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依法进行审查。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于设立登记申请的各种文件应进行审查,经过形式审查合格的,即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经过实质审查,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予以登记的决定,自作出予以登记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自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9.公告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发布公司登记公告。经公告后,公司登记程序才告全部完成。此时,登记事项可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股份有限公司
依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程序与募集设立程序相比较,募集设立程序除了与发起设立基本相同的程序,还需经过向社会公开招募股份及其相关的一些步骤。具体可以概括如下:
1.签订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协议是发起人之间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共同设立公司、各自承担一定设立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主要依赖于发起人的发起行为,《公司法》对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2.制定(订)公司章程
发起设立的,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由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交创立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www.xing528.com)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要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4.认购股份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公司法》对这两种方式中股份的认购规定有很大差异。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在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时,每一个发起人都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自己将要购买多少股份,并且所有发起人所承诺购买的股份的总和应当等于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否则不能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认购程序:
(1)发起人认购法定数额的股份。《公司法》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开募集股份。这是公开募集设立的独特程序,发起设立与定向募集没有这一程序,因为公开募集股份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具体包括以下环节:
①报请核准。公开募集申请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发起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募股申请,需要报送的文件主要有:a.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b.公司章程;c.经营估算书;d.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e.招股说明书;f.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g.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除上述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由于公司的股份是采取股票的形式,因而公开募集股份就是公开发行股票,需要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股份发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说明。公开募集股份的申请经核准后,发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股份公开募集前,公告公开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对已经作出的公开募集的核准,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经募集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②制作招股说明书并附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公开募集申请获得核准以后,发起人应当依照《公司法》第85条和《证券法》第23条的规定,在公开发行股份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股份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起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根据《公司法》第86条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从法律性质上说,招股说明书是发起人对非特定的公众投资者发出的认购股份的要约邀请,也是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募股的必备法律文件。
③签订承销与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5.缴纳股款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为保障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尽快充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实质上授予了发起人的另行募集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这是募集设立方式的独特程序,发起设立没有这一程序。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是股东大会的前身,也是设立中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创立大会的主要职权包括: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②通过公司章程;③选举董事会成员;④选举监事会成员;⑤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⑥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⑦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7.建立公司机构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缴足股款、验资证明出具之后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公司创立大会行使与股东大会类似的职权,选举董事会、监事会。
8.申请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由首届董事会负责,具体环节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但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同。
9.核准登记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10.公告
公司成立后,应该进行公告。公告的设立登记的内容应当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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