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3日,S某从Q市飞到H市,再由H国际机场转机去F市。S某曾于出发前在家中不慎摔伤,因行动不便需要借用轮椅。1月24日上午9时左右,S某坐在H国际机场放置的行李手推车上,由其朋友推着到X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航空公司”)的服务台要求借轮椅。X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借轮椅的手续要S某本人去值机柜台办理,并带领S某去值机柜台办手续。S某坐在行李手推车的底板上由其朋友推着跟随X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前往值机柜台。S某的腿和拐杖平放在行李手推车的底板上,腿和拐杖的一段超出了底板的长度,悬空在行李手推车底板的前面。X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带领S某到达值机柜台前方拉着蓝色警戒布条的地方后,该工作人员解开了警戒布条让S某的朋友推着S某穿越等待线直接向值机柜台走去。X航空公司工作人员转身扣上警戒布条时,S某的朋友推着S某走到14号值机柜台的左侧,S某平放在行李手推车底板上的脚和拐杖距离值机柜台仅20厘米左右。此时,Z某正在14号值机柜台办理值机手续,S某的脚和拐杖距离Z某约一步的距离。Z某转身向左往出口方向走了一步左右后被S某的拐杖绊了一下并撞到了S某的左脚,导致S某的左脚着地并二次受伤。S某受伤后,Z某和X航空公司的一个工作人员将S某扶到旁边的椅子上,并拨打了120。S某认为其二次受伤是由Z某造成的,X航空公司与H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机场公司”)服务不周到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Z某赔偿S某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物损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48 219.68元,扣除旧伤对伤残的参与度60%及Z某已付医药费5000元,Z某应赔S某94 287.87元。H机场公司、X航空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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