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对于提高药品可及性、缓解由公共健康而引发的危机,保障公民健康安全有较大的积极作用。我国《专利法》经过多次修订,总体上制定了较为严格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设置了较为严格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授予条件。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一件授予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案例。
首先,申请主体资格限制严格。我国《专利法》规定只有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才能成为申请强制许可的主体,而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一般都不对申请主体作出限制。此外,一般药品企业也会因不符合《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实施条件”在申请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时被拒绝。主体资格的严格控制极大地限制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施行。
其次,适用情况不明确。我国《专利法》规定了申请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适用情况是在“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但是没有在立法层面上对紧急情况、公共利益作出具体规定。因此,申请者并不能找到合理、恰当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进行专利强制许可。(www.xing528.com)
最后,申请程序复杂。我国《专利法》对申请专利强制许可采用了司法审查程序,两审终审导致了审查期限较长、步骤过多,增加了申请成本。
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规定“依法分类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提高药品可及性鼓励专利权人实施自愿许可,具备实施专利强制许可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强制许可请求”。该意见的颁布说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逐渐受到国家重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落实使用指日可待。但是,由于需要多个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实施专利强制许可是否可行的建议后才能进行判定,申请专利强制许可仍有较大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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