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内蒙古非遗在“中蒙俄经济走廊”中的开发,政府一定要起宏观指导作用。自治区政府一定要在众多非遗中遴选出亟待保护的、可被商品化利用的“非遗”类别。自治区的非遗在商业化生产过程中要注意把控产品质量,产品的生产者需要有“匠人精神”。合理的商业开发可以调动传承人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参与,让更多的人愿意成为传承人,就是对它最好的保护。
在“中蒙俄经济走廊”视域下,内蒙古非遗保护必须在资本商业化的社会环境中实现。保证绝对的原真性、拒绝商业染指是不现实的,非遗的传承要面临商业的改造,通过商品的形式进入市场是大势所趋。需要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非遗协会对非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以下几方面的监督:首先,“政府指导”。对于内蒙古非遗在“中蒙俄经济走廊”中的开发,政府一定要起宏观指导作用。自治区政府一定要在众多非遗中遴选出亟待保护的、可被商品化利用的“非遗”类别。包括非遗产业合作平台和“互联网+”,都离不开政府的帮助。其次,“谨防假冒”。非遗商品,如缺乏严格的管理,很容易产生以次充好的“搭便车”现象。笔者建议,对假冒伪劣商家,要加大处罚力度。最后,“质量第一”。自治区的非遗在商业化生产过程中要注意把控产品质量,产品的生产者需要有“匠人精神”。还要建立有序、规范的检测体系,杜绝产品质量问题,这就需要非遗协会的监管。合理的商业开发可以调动传承人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参与,让更多的人愿意成为传承人,就是对它最好的保护。[33]
在司法实践中,以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为依据审理非遗案件容易出现脱节现象,也反映出了非遗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诸多障碍。国际上,各国也都在积极探索商标法保护模式,各有优劣。构建出行之有效的非遗商标权保护制度,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笔者希望通过探索“中蒙俄经济走廊”视域下运用“商标权”保护内蒙古非遗,促进内蒙古非遗健康、稳定发展,最终构建成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与共同发展的命运共同体。(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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