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昊[1]
“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奉行以经济合作为基础,人文交流为先导,政治开放包容的合作理念。[2]如何保护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更好地传播、传承,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国际上对非遗的保护有两种:一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基于“人类共同遗产”提出的保护制度,可被称为“公权”保护;二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出的“私有制财产”保护的理念,[3]可被称为“私权”保护。“公权”保护是对非遗进行“输血”式的行政保护,将非遗束之高阁,藏于深闺。[4]这种保护模式对一些濒危非遗项目的抢救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单靠行政保护不足以支撑我国的文化输出。最佳方式就是引入“私法”保护。在学界,学者也在从不同角度探索私法保护。R.A.马舍尔卡(R.A.Mashelkar)主张对传统知识进行特别法保护;[5]贾学胜、严永和认为刑法保护的介入可更好地保护非遗。[6]笔者认为,私法保护应以“拥有、维护、受益”为原则,不仅可以调动社会力量来保护非遗,还可以给传承主体带来经济收益。(www.xing528.com)
在非遗的私法保护中,商标权保护是一种非常适合的保护手段。杨建斌认为,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商标制度效果最好、争议最少[7];罗伯特·帕特森和丹尼斯·卡哈拉(Paterson Robert K.and Dennis S.Karjala)强调,相对于专利与版权,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本质属性使其适合于非遗保护。[8]尽管非遗的商标权保护在理论上获得了极大认同,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立法上的空缺,导致了非遗商标在国内外被“抢注”、非遗传承人维权困难等问题的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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