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虚拟角色最初只存在于作者的大脑中,只是一个简单的想法,作者在创作作品时不断给角色增添个性描述,角色的形成有赖于其创作者为其勾勒出点点滴滴的性格和特征,尽管这当中的每一个点滴都可能属于想法,但当它们重新组合在一起时就有可能成为一种独创性的表达。虚拟角色不会永远以一种单调的形式固定存在,角色可能在外貌、个性和特殊习惯方面有所变化。但是,在这当中,虚拟角色总会保留着显著的和稳定的实质特征,这些实质特征即使与角色的其余特征分离,仍然可以轻易地被人们识别。
缺乏独创特征、一般的角色原型和缺乏独特表达的特征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上的专有保护。基本角色类型长期处于公有领域,缺乏开发的基本角色类型因缺乏独创性而属于思想范畴。作品中的虚拟角色一般脱胎于基本类型角色,作者在创作中不断加入个性描述,随着角色变得更加独特,他们最终跨越了思想界限,跨入了表达,并受版权保护。一旦某个虚拟角色具有了“独创的事件安排和文学表达”,并且不仅仅是描述的某一类型的角色,便有可能受版权保护。[22]在“Detective Comics v.Bruns案”[23]中,法院认为版权并没有延伸到“角色原型”元素中,比如“超人”的存在价值是保护人类。尽管“仁慈的大力士”这一角色原型不可被保护,但其他元素,如令人难以置信的能力、特征(如职业和秘密身份)以及独一无二的动作等都是具有可版权性的。(www.xing528.com)
综上,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充分描述与展开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三部分检测标准解释清晰描绘程度。进一步来说,一个虚拟角色想要脱离原作品独立获得著作权,其特征必须被充分开发,且这些特征的组合具有独创性,使得虚拟角色具有稳定的、显著的特征,完全能够脱离其出现的故事独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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