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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角色与视觉角色对比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庸的遣词用句当然是其个性表达,但是小龙女这个角色在外貌上只能归于“美人”思想,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但这并不是说完全通过文字塑造的虚拟角色绝对不能获得版权保护。法院认为,福尔摩斯这一角色独具特色,足以成为与其出现的故事无关的适当的版权客体。

文学角色与视觉角色对比

虚拟角色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塑造:在卡通作品中通过可视的图像方式进行描述,在文学作品中通过文字进行刻画,在影视作品中通过演员的表演进行塑造。不同类型的角色,由于表达形式不相同,思想与表达区分的容易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在著作权法中获得的保护和待遇也不相同。

在完全以书面形式描述的情况下,读者必须用想象力在脑海中创造一个角色的形象。因此,每个读者都可以对构成角色的元素进行不同的结合,从而很难界定角色的清晰描绘程度。如《神雕侠侣》对小龙女的描写是:“那少女披着一袭轻纱般的白衣,犹似身在烟中雾里,看来约莫十六七岁年纪,除了一头黑发之外,全身雪白,面容秀美绝俗,只是肌肤间少了一层血色,显得苍白异常……”这段对美人的描写如高明剑术,并不拘泥剑招,只是挥洒剑意,远比“高挑身材、大眼睛、肤若白雪”这等描写的造诣更高。金庸的遣词用句当然是其个性表达,但是小龙女这个角色在外貌上只能归于“美人”思想,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相较于文学虚拟角色的著作权可版权性保护,具有视觉角色特征的角色更容易把握,如曾风靡全国的顶着大大的黑眼圈、眼睛扑闪、身穿红肚兜、朝着屏幕坏笑的小哪吒,视觉上的具体特征增加了表达维度,克服了角色保护的抽象性,其更容易区分为具体的表达与抽象的思想,成为著作权法的直接保护对象。(www.xing528.com)

但这并不是说完全通过文字塑造的虚拟角色绝对不能获得版权保护。在“Klinger v.Conan Doyle Estate,Ltd.案”[20]中,美国第七巡回法院被要求从一系列丛书和故事中挑出所有福尔摩斯角色的可受保护特征。法院认为,福尔摩斯这一角色独具特色,足以成为与其出现的故事无关的适当的版权客体。套数作品或系列电影通过讲述同一主人公在不同情境下的不同经历,进一步加强了对主人公人物特征的描述。[21]虽然多次出现可能有助于角色的开发和描述,但这并不是法院认定文学角色的发展程度足以获得可版权保护的必然要求。文学角色想要获得版权保护,作者必须要对其服饰、个性、语言、动作等特征作出充分描述,以致通过形成的细节足以确定显著的人物特征,可以独立于情节单独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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