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在互联网环境下,对于刊登“洗稿”作品的网站,通常情况下如果能证明相关网站和侵权行为人存在关系且主观上存在故意,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作品一旦进入互联网系统,其传播速度和范围就会成指数爆炸式扩大。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电子商务法》第41条至第44条规定了“通知—删除—复通知—恢复”规则。但是,网站承担侵权责任或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均属于事后救济。平台是否有义务对上传至互联网的内容进行审查,减少甚至阻碍侵权内容上传以达到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目的,何时进行审查,这样的审查是否会违反技术中立原则,内容审查应到何种程度,审查行为和审查结果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等问题都亟待解决。
作为服务提供者,自媒体公众平台有责任、有义务保护原创作者的著作权不受他人侵犯。[21]《电子商务法》也规定平台对此应当采取相关措施。[22]这些内容都将主动判断施加给网络服务提供平台作为必要义务,在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情形时,可以借鉴“淘宝网商标侵权纠纷案”的裁判思维。[23]国内立法和相关案例也在不断地针对互联网平台注意义务做出改变。互联网平台合理注意义务的转变并非仅仅发生在中国最新的立法、修法中,世界各国均在互联网领域的立法中加大了互联网平台对上传内容的审查力度。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第13条规定了网络信息提供服务平台对上传内容的“过滤”义务,即平台需要采取有效且适当的措施(如有效的内容识别技术),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过滤,阻止用户上传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内容。一旦成功上传的内容造成侵权,平台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澳大利亚议会在于2018年11月底批准的《版权法修正案》中加入了盗版网站拦截条款。澳大利亚原有版权法修正案(即《2015年版权法修正案》)要求网络平台阻止用户访问在禁令中列明的网站,版权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庭禁令要求海外网络服务提供商断开侵权网站链接,但是盗版网站仍然可以迅速恢复并建立镜像网站,进行恢复访问。而《2018年版权法修正案》加入的盗版网站拦截条款则要求网络平台必须处理后续镜像网站和相关代理服务器,不仅允许权利人申请针对侵权网站地址的禁令,还允许权利人申请针对搜索结果中出现的网址的禁令。因此,类似Google之类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提供用户访问侵权地址和相关搜索结果,还必须关注之后出现的镜像网站等后续服务器,以确保其不会再出现在搜索名单中。由此可见,对互联网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注意义务的转变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各国立法的必然趋势,这样的转变在实质上是对市场和版权保护的积极要求的回应。(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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