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海外市场的不断开拓,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及反垄断案件逐渐增多,尤其是在通讯领域,这些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大,与此同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甚至与国家利益等重大问题关系密切。2011年美国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IDC)申请启动了对华为公司的“337调查”,[2]同时在美国联邦法院提起对华为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诉讼。2013年,我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IDC公司的行为违反了FRAND协议,构成市场垄断。[3]华为与IDC公司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作为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第一案,无论是对理论界还是对实务界都具有重要意义。2013年,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标准必要专利权利滥用问题向高通公司正式展开反垄断调查,这也使得“标准必要专利”一词又一次正式出现在了大众的视野中,由此也引发了对标准必要专利更为广泛的探讨。
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SEP)指技术标准中所包含的必不可少和不可替代的专利,与技术标准化密切相关,是技术标准化的产物,又称“核心专利”或“基本专利”。其核心目的在于使不同经营者之间的产品或服务可以达到兼容和互通。标准化组织在制定标准时往往会选择一项最具代表性、最完善的专利技术作为产品或产品某一部分生产所必须满足的标准,例如,国际电信联盟(ITU)将标准必要专利界定为“任何可能完全或部分覆盖标准草案的专利或专利申请”。[4]
标准必要专利是标准体系所必不可少的一项技术,而该技术又作为一项专利被专利权人所独占。[5]基于知识产权的私有属性与标准的公开属性,标准必要专利先天便充斥着垄断与公开的矛盾,是一场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博弈。当某一项技术标准发展成为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时,达不到该技术标准要求的产品或者服务将不能顺利进入相关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技术许可就具有了公共性,涉及社会公共利益。[6]随着技术标准化程度的不断推进和提升,标准必要专利对于标准化程度较高的行业(如信息与通信行业)而言,不仅仅涉及众多经营者的利益,更涉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www.xing528.com)
作为相关领域的标准技术,标准必要专利在统一技术、协调配置资源方面一直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对于行业技术的提升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当某一专利与技术标准合而为一的时候,则意味着专利权人拥有了更大的优势。因此,专利权人为了能获得巨大的许可使用专利的机会及商业优势,会作出FRAND承诺,因为一旦他们所拥有的专利转变成为标准必要专利,那么该技术便将得到广泛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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