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案件的审理中,法院会考虑到技术分摊规则,但是关于这一规则的行使,没有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往往是法官自行裁量的结果。比如在“晋江金童蚊香制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金鹿日化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13]中,当事人并没有要求适用技术分摊规则,扣除非专利因素带来的利润,而是法院自行考虑到“被控产品中的利润包括了被控产品蚊香盒及蚊香两部分,应排除蚊香盒中所包含的蚊香利润比例”,最终酌定了一个具体的赔偿额。在“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环达汽车装配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14]中,法院也是考虑到“涉案专利并不是车辆运输车的全部,因此在计算赔偿额时,应当考虑涉案专利在车辆运输车中所起的作用”,最终确定涉案专利的贡献率是1/3。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官从公平合理的角度适用技术分摊规则,扣除非专利因素带来的利润,是一种务实的做法,这就绕过了量化的难题,从而给出了一个使双方都能够接受的方案。技术量化的难题使得双方难以证明涉案专利技术对产品利润到底贡献了多少,从而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空间。既然以全部产品的利润计算赔偿额明显不合理,那么对全部利润进行分摊的做法便是合理的,至于分摊比例是多少,应由法官结合专利的类型、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尽管这种处理方式容易引起当事人对审判权力运用的怀疑,但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宁可面对这种质疑,也要维护判决的公平。
但是,法院的这种判决方式毕竟是权宜之计,尤其是随着专利案件的日益复杂,数量日益增长,这种粗放型处理方式的弊端会日益显现,而且也不符合当前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潮流。因此,法院应当探寻更加专业化、精细化的审判方式,直面技术分摊难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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