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限于涉案专利给专利产品或者侵权产品所带来的增利,不能将赔偿的范围扩大到专利产品的非涉案专利部分,也不能扩大到侵权产品的非涉案专利部分。[9]200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专利法司法解释(一)》)所规定的范围仅限于以侵权获利的方式计算赔偿额,但是在权利人所失利润、许可费倍数、法定赔偿的计算中并没有规定技术分摊规则的适用。理论上讲,如果法律、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没有作出规定,或者地方法院没有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法院在其他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中适用技术分摊规则是没有依据的。况且,在权利人所失利润、许可费倍数、法定赔偿中确有适用技术分摊规则的必要。在权利人所失利润的计算方式中,专利人的专利产品的利润构成是多方面的,既有涉案专利的因素,也有其他专利的因素。而且,涉案专利在产品中所起的作用也是不一样的,有起主要作用的专利,也有起辅助作用的专利。因此,如果不对专利在利润中所起的作用进行技术分摊,那么就会导致涉案专利的排他权不适当地扩展到整个产品的利润当中,这明显是不公平的。在以许可费的倍数确定专利损害赔偿时,也应当考虑到技术分摊规则的适用。该赔偿是以诉前专利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专利许可使用合同所规定的费用为基础进行计算的,但是如果该专利许可使用合同涉及多个专利的授权,则应当分摊涉案专利在专利许可使用费上的贡献。法定赔偿是在权利人所失利润、侵权获利以及许可费的倍数都不能适用时的补漏规则。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专利案件均是以法定赔偿的方式进行计算的。有学者统计,在我国专利案件中,以法定赔偿计算损害赔偿额的案件高达98.42%,[10]以至于法定赔偿成了主要的赔偿方式。因此,在法定赔偿中适用技术分摊规则十分必要。
综上所述,无论是按照哪种方式计算损害赔偿额,都应当考虑到技术分摊规则的适用,从而将非专利因素带来的利润从赔偿中予以扣除,使得专利的侵权损害赔偿更加合理,能够体现涉案专利真实的价值。我国当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规定得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细化。(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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