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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lar例外条款的完善-新时代知识产权实践中的法律分析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严格限定Bolar例外条款的适用条件,无疑不利于Bolar例外条款的立法价值实现。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Bolar例外条款的适用条件予以扩张性规定。如果此时距离药物专利期限尚存有较长的一段时间,则不应当让Bolar例外条款成为不法专利侵权人的法律避风港。其次,我国应当在对Bolar例外条款的立法完善过程中,明确取消地域性限制的规定。立法应当明确,凡是以通过行政审批为基本目的的对药品专利的使用、进口等行为,均属于Bolar例外条款的保护范畴。

Bolar例外条款的完善-新时代知识产权实践中的法律分析

1.适用条件的重构

当前,我国Bolar例外条款的适用条件限定较为严格。严格限定Bolar例外条款的适用条件,无疑不利于Bolar例外条款的立法价值实现。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Bolar例外条款的适用条件予以扩张性规定。

一方面,在适用对象层面,笔者认为可以将相应的适用保护对象范围扩张至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设备范畴。另一方面,也可以取消现行立法中“获取行政审批信息”主观目的的客观立法限制。Bolar例外条款的立法设定的目的正是缩减仿制药进入市场的时间期限。商业目的的存在几乎是一个公开的事实。因此,在立法修订过程中,为保障Bolar例外条款效能价值的发挥,不妨取消诸如“获取行政审批信息”等主观条件之限定。

2.适用时间与地域的明确(www.xing528.com)

首先,对于明确Bolar例外条款的适用时间而言,其一方面可以防止以Bolar例外条款为借口的药物专利侵权问题广泛发生或出现。例如,在原专利药物上市初始阶段,仿制药企业即有可能对该药物专利进行药理分析、技术溯源。如果此时距离药物专利期限尚存有较长的一段时间,则不应当让Bolar例外条款成为不法专利侵权人的法律避风港。故此,笔者认为,我国专利立法应当在立法过程中明确规定,Bolar例外条款的适用期限,仅为相应药物专利保护期的最后1年至2年时间范围内。

其次,我国应当在对Bolar例外条款的立法完善过程中,明确取消地域性限制的规定。对于Bolar例外条款的适用而言,取消当前立法中所规定的必须以通过我国行政审批为基本前提的限定性条件。立法应当明确,凡是以通过行政审批为基本目的的对药品专利的使用、进口等行为,均属于Bolar例外条款的保护范畴。对于所通过行政审批的具体审批地域政府则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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