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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实质差异下商标权用尽规则的适用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认为,商标的作用在于保证商品质量以及证明商标持有者的信誉。如果损害了上述作用,就会构成商标侵权。由此可见,如果商品质量等方面存在着实质性差异,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而且会影响商标最基本的区别、识别功能,此时代购行为会构成侵权,反之则不会构成。

商品实质差异下商标权用尽规则的适用

1.“米其林轮胎商标案”

原告米其林集团著名的“MICHELIN”、轮胎人图形等系列商标早前已在我国车辆、轮胎配件等产品上注册。被告是长沙市一个小市场的轮胎零售商,经查明,涉案轮胎产自原告的授权厂且轮胎来源渠道合法。但是,轮胎产品关乎消费者安全,在我国需要获得《强制性产品管理规定》的认证才可销售,然而被告所销售的轮胎却并未经过认证。

法院认为,商标的作用在于保证商品质量以及证明商标持有者的信誉。如果损害了上述作用,就会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认为,虽然被告销售的轮胎确实生产自米其林集团的日本工厂,但是涉案轮胎并没有经过国家质量认证,也没有获得原告的授权或许可,在这种情况下进行销售属于违法行为,加上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危及消费者安全,破坏了米其林集团系列商标对商品质量的保证,有损商标权利人信誉,对原告的权利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侵犯了米其林集团在我国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大王纸尿裤案”(www.xing528.com)

大王制纸株式会社在我国注册了“GOO.N”商标,是我国国内的商标权利人。被告森淼公司未经大王株式会社授权,进口大王制纸株式会社在日本生产的带有涉案商标的纸尿裤产品到国内销售。法院认为,被告进口的涉案商品从标记、外包装、产品质量等因素来看与大王株式会社的产品并无本质差异,综合来看并未影响“GOO.N”商标的识别功能,也无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损毁了大王制纸株式会社的商誉,因而不认定为侵权行为。

由此可见,如果商品质量等方面存在着实质性差异,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而且会影响商标最基本的区别、识别功能,此时代购行为会构成侵权,反之则不会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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