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域性原则
地域性原则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地域性,如果国家或地区间没有有效的国际条约或者没有签订互惠协议,那么对该知识产权的保护仅在该国家或地区内有效。商标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的产物,权利人依据一国商标法而获得的商标权,通常来说只能在被授予商标权的国家内产生法律效力,在该国外不受法律保护。商标的地域性原则普遍认为被规定在《巴黎公约》第6条,[3]这意味着一个商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获得的法律保护是独立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
地域性原则偏向于保护商标权利人,因而往往会成为权利人反对商标平行进口合法时所援引的主要理由。第三方商家购买的产品上的商标虽然已经在出口国注册,受到出口国商标法的保护,即便两国产品的质量相同,但由于商家进口、销售的行为没有获得进口国商标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在我国《商标法》中是第57条第1款的情形,[4]侵犯了国内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所以国内商标权利人以此原则为依据认为平行进口行为不合法,应当被禁止。
2.权利用尽原则
如果产品已经获得了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那么该产品被相关权利主体允许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后,权利人不能禁止该产品在其他相关市场再次销售,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因首次销售而耗尽,这就是权利用尽原则。
目前,权利用尽原则主要有三种:(www.xing528.com)
第一种是国内权利用尽原则。在这种情况下,要区分产品是在哪种市场上首次销售:商标产品在国内市场上被第一次销售后,权利人对该产品的相关权利便穷竭用尽,以后的交易将在市场上自由进行,不再受到权利人的控制;若附有涉案商标的产品的首次销售发生在境外市场,在这种情形下便不能阻碍国内权利权人正当行使其商标专用权。
第二种是区域权利用尽原则。这是欧盟国家基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考虑而达成的一种共识。商标产品无论在欧盟哪一个国家境内被首次销售,权利都穷竭,即欧盟只承认在欧盟区域内的商标平行进口。[5]
第三种是国际权利用尽原则。无论商品被投放到哪个市场,首次销售后权利都会穷竭。
在商标领域中,商标权利用尽是针对权利人所做的限制,防止其借用商标专用权妨碍商品的自由流转,有助于实现商标权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商标平行进口中适用何种权利用尽原则,这关乎价值衡量,也是对经济贸易自由化和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的斟酌选择。
海外代购的日渐流行是由国内商标权人对商标产品在地域范围内的长期控制导致的。我们究竟是否应当承认海外代购这种平行进口行为合法,关键在于能否承认商标权人在其领域范围内的控制是可以被打破的。对适用哪种权利用尽原则的选择不同,导致了各国对商标平行进口的态度不同。就现状而言,多数国家严格遵循国内商标权利用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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