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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商标实质审查问题分析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颜色商标的实质审查包括显著性审查、功能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颜色商标的显著性可被分为固有性显著性和使用性显著性两种。颜色商标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产品在选择颜色商标时,颜色的组合可能会侵犯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其次,颜色组合商标的选择不得与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冲突,这也是不被允许注册的。当然,颜色商标的使用一般不会发生违法问题。

颜色商标实质审查问题分析

颜色商标的实质审查包括显著性审查、功能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

颜色商标的显著性可被分为固有性显著性和使用性显著性两种。[13]所谓的固有性显著性,是指颜色与该产品存在着一定的通常性。关于固有性显著性,颜色的显著性往往需要人们经过长期接触在脑海里形成固有联系。对此,欧洲存在理论争议,欧洲检察长认为颜色不具有固定的外形,只有被固定在某一产品上时,消费者才能知晓其来源,故颜色不具有固有性显著性。欧盟法院则认为,颜色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被作为区分产品来源的工具,有可能区分一个企业的产品与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与服务,这需在具体案件中体现出来。认定颜色缺乏固有性显著性的标准包括:其一,纯粹装饰性的颜色。这种颜色只起装饰美化作用,不能分辨出产品来源,因此缺乏固有性显著性。其二,产品自身的颜色。与产品本身的颜色相同或相近的颜色具有客观存在性,因此不能作为区别产品来源的标志,例如药片外壳通常是白色。其三,通用颜色。通用颜色是某一行业通常用于某类产品的颜色,这种颜色显然缺乏固有性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如亮橙色通常被用在救生衣上。本文认为,颜色商标不同于其他文字、图形,可以通过设计去直接获得固有性显著性,因此它很难获得固有性显著性。使用性显著性是指颜色通过大量的长期使用,使顾客产生了颜色与产品存在固有联系的一种印象。只有当颜色不再是消费者眼中的普通色彩,而是成为消费者区分其他产品的重要标识时,颜色的使用性显著性才能显现出来。对缺乏固有性显著性的颜色来说,若想申请注册为颜色商标,应当提供颜色被使用在产品上并产生了固有联系的证据,并且本文认为该联系只能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就已经产生。对此,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做法,法国允许在申请时或后期提交。[14]欧洲市场协调局上诉委员会认为,申请时必须具备显著性的特征,而不能在申请后。[15]

颜色商标的功能性审查包括常规功能和美学功能。对于颜色的功能性的判定则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是否有助于商标的使用;是否影响商品的成本和质量;该颜色本身是否具有某种功能性;是否具有美学功能性,消费者的购买是否主要是依赖于这种美学价值。[16]一般来说,颜色商标的功能性审查先要求审查是否为功能性商标,如果产品使用的颜色与该类产品的常规功能有联系,那么将直接不予核准注册。如果产品使用的颜色与该类产品的常规功能无直接联系,再来判断该颜色的选择是否与该类产品的美学功能有联系,即颜色设计在产品上的运用带来的视觉美感是否是同类产业所不能替代的,如果是不能替代的,即不能被注册为颜色商标。比如,某一商品凭借商品的外在颜色就能给人们带来共同认知的,这种颜色就不能被注册成为商标。如前所述,橙色因其给人鲜亮、警觉的感觉而常被用在救生设备上,所以在这类救生产品上就不应以橙色作为颜色商标;白色往往代表着安全放心的感觉,所以就不能被注册在药片等类似商品上。(www.xing528.com)

颜色商标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产品在选择颜色商标时,颜色的组合可能会侵犯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如颜色组合的选择与一国国旗颜色相冲突,这是不被允许注册的。其次,颜色组合商标的选择不得与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冲突,这也是不被允许注册的。当然,颜色商标的使用一般不会发生违法问题。因此,颜色商标的合法性审查较为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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