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理论认为,如果企业不断地注册颜色商标则会导致颜色被用尽。颜色与图形、文字、记号不同,它本身存在于大自然中,并不能被创造。这种理论最先起源于1949年美国第三巡回法院对“Campbell Soup Co案”作出的判决。在该案中,美国第三巡回法院认为颜色的数量是有限的,不能为特定产品、特定公司所用,因此拒绝授予该公司提出的在食品包装标志上使用红色和白色注册商标。但是当时的美国巡回法庭对颜色商标的注册态度也不尽相同。199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得出结论,即颜色组成的商标只要满足商标构成的一般要求,就可以注册为商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立了单一颜色的商标地位。[5]
本文认为,以颜色用尽理论来反对颜色商标的注册存在不合理性。首先,颜色并不可能被用尽,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不断地创造出新的颜色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对颜色的需求,先进的科学技术也可帮助人类识别出新颖的颜色,人类利用颜色的能力提高,这实际上增加了可以被使用的颜色的数量。在“Dap Products案”中,法官认为,伴随着科技、工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颜色被人们采纳,颜色用尽理论缺乏成立的基础。[6]其次,企业注册颜色商标的前提是通过该颜色的使用成功获得了显著性,这需要企业在前期投入大量的人力、时间和金钱才能有机会创造出符合要求的显著性,这使得并非所有的企业都有能力和资格去申请颜色商标,只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存活下来并取得优势地位的行业才会申请颜色商标,也即颜色商标的需求量并没有传统商标的需求量那么大。最后,即使企业通过注册获得了颜色商标的保护,但仍需要企业好好维持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如果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过程中被淘汰,那么它的商标也会因为长时间不使用而被注销,也即商标并不是一经注册就永远有效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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