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人工智能在各领域都有所成就:文学方面,微软“小冰”已出版诗集;科技方面,百度的DeepVoice生成的语音几乎与人类语言完全相同、法律AI助手能够精准查询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检索;艺术方面,许多影视剧的特技镜头或动画画面都由人工智能来完成。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已被普遍应用于现实生活,甚至与人类作品难以区分,但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其属性仍未作出定性。
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本质上是否能算作品,理论界也具有争议:有的认为是否属于作品应根据各国国情决定;[3]有的认为应看知识产权法律对主体的规定,以及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来进行判断;[4]还有的认为其可以属于作品。[5]
一般认为,作品是一种以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反映出来的智力创造成果。它体现了作者的思想感情,非单纯模仿或抄袭他人的作品,即使与他人的作品有某种雷同之处,也不影响其所享有的著作权。[6]因此,我们应从以下四个特征入手判断生成物是否属于作品:①是作者的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或感情本身;②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③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科学范畴;④具有可复制性。(www.xing528.com)
笔者认为,只要该生成物是由人工智能通过对数据的自主取舍产出的,且具有可与他人作品区分的客观表达形式,即构成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而“自主取舍”这一概念似乎值得商榷。《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人工智能究竟是依靠人类预设的算法对海量数据进行单纯的整合而非进行创作,还是在算法程序的基础上通过自主深入的分析做出“创造性劳动”?这需要结合人工智能的运行原理来分析:当前,AI技术原理是将大量数据与超强的运算处理能力和智能算法结合起来,建立一个解决特定问题的模型,使程序能够自动地从数据中学习潜在的模式或特征,从而实现接近人类的思考方式。换言之,人工智能在学习特定问题时,需要大量输入这个问题相关的数据,然后通过算法和模型来构建对这个具体问题的认知,总结出一个规律。虽然数据和算法是固定的,但后期的演算和归纳提炼则是人工智能自主学习的结果,人工智能设计者也难以预测其产出成果。人工智能在不同信息来源的刺激下可能会产生不同结果,甚至在同种信息环境下以不同的分析方式解析问题也会产生不同结果,这远超设计者的控制。从这几点考虑,我们应认定人工智能进行了“创造性劳动”。或也可参照著作权法中关于汇编作品的规定,对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属于作品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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