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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问题的法律分析:转换性使用的适用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近年来的合理使用案例中,美国法院支持更宽泛定义的“转换性使用”,即“转换性”不仅要包括对内容方面的转换,更要包括对使用目的的转换。二次使用行为具有“转换性”只是检验二次使用构成合理使用行为的起点。此外,确保“转换性使用”在司法中的可预见性尤为重要。

新时代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问题的法律分析:转换性使用的适用

对于是否进行了转换性使用,我们可以依据两种标准来进行判断,即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关于“转换性使用”的定性分析,其目的在于说明“转换性使用”与“非转换性使用”的区别,即检验标准是以“内容”转换还是以“目的”转换。在早期的“Campbell案”中,“转换性使用”定性的关键因素在于二次使用原作品时,是否加进了新的“内容”,即“内容”是否有转换。不过,有学者指出,“Campbell案”仍然对转换性使用的定义存在质疑,因为它没有明确“转换内容”和“转换目的”这两个条件需具备其一,还是需同时具备,或者需具有某种联系才能构成“转换性”。在近年来的合理使用案例中,美国法院支持更宽泛定义的“转换性使用”,即“转换性”不仅要包括对内容方面的转换,更要包括对使用目的的转换。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美国法院更加倾向于“目的”转换而非“内容”转换,即二次使用没有加入任何新的“内容”,但是与原作品相比具有不同的使用“目的”,也可以构成“转换性使用”。

二次使用行为具有“转换性”只是检验二次使用构成合理使用行为的起点。此外,法院还需要对转换的程度进行分析,看是否达到合理使用的要求,此为“转换性使用”的定量分析,目的在于说明二次使用行为要达到何种程度的“转换”才能够支持其构成合理使用。(www.xing528.com)

理论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定量分析的标准,即使用行为越具有转换性就越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但是这一标准在实践中过于抽象、操作起来难度也较大,法院很难评估转换性的多少。因此,有学者提出可以从经济的角度评估,以二次使用行为带来的社会经济后果(如越具有转换性,对原著作权人的市场损害就越小,但对社会带来的利益越大)作为标准。此外,确保“转换性使用”在司法中的可预见性尤为重要。

实践中,美国法院通过对二次使用的“质”和“量”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与目的相配。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先考虑该二次使用是否具有目的性转换,再考虑“质”和“量”是否超出了符合转换性使用所需的“质”和“量”。对于后者,美国法院采用了“竞争性替代”的方法,即看二次使用作品是否对原作品具有替代作用,是否对原作品进行了补充。答案若是肯定的那就具有转换性;反之,如果二次使用作品可以替代原作品,那就不能构成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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