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在“Campbell案”中第一次使用了“转换性使用”一词。美国2 Live Crew乐队写了一首歌“Pretty Woman”,是对Roy Obison的歌曲“Oh!Pretty Woman”的滑稽模仿,Campbell为乐队主要成员。该乐队曾请求原作歌曲的版权所有者许可其创作一首滑稽模仿歌曲,但是遭到了拒绝。尽管如此,该乐队还是创作并发表了这首滑稽模仿歌曲。随后该乐队因侵犯著作权而被起诉。地区法院通过即席判决支持了乐队,但是巡回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认为该滑稽模仿作品具有商业使用的性质,违反了《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合理使用的第一个要素;把原作品的核心内容用作新作品的核心内容违反了第三个要素;商业性使用给原作品的市场造成的伤害违反了第四个要素。2 Live Crew乐队上诉,联邦最高法院判定其滑稽模仿作品构成第107条意义上的合理使用。[4]
法院认为,案件涉及的“滑稽模仿”是为了揭示原作品,而非基于单纯的复制或延续其创作目的,并且产生了新的、具有创造性的东西。即二次使用作品因其具有的创造性的新的内容或观点而产生了新的价值和社会利益,则具有“转换性”。在“转换性使用”的广泛应用中,“公益因素”也逐渐在认定转换性使用的标准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Campbell案”中,法官将转换性使用作为判断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首要因素。此项措施对美国产生了重大影响,由于大量的使用行为被免于侵权,文学、美术、音乐等产业的发展被宽松的创作环境所带动。此外,此前颇为重要的“市场影响”要素逐渐被淡化,传统的合理使用标准发生了变化。(www.xing528.com)
勒瓦尔法官从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目的出发,将转换性使用定义为“必须是有生产力的、必须以与原作品不同的方式或不同的目的……是基于原始材料创造新的信息、新的审美、新的洞见和理解”。[5]
转换性使用在“Field案”[6]和“perfect 10案”[7]中逐渐得到发展。在“Field案”中,“转换性”是对原作的二次利用后,拥有了新的用途和新的功能,符合著作权立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在该案中,内容上的创造性增加并没有被强调。在“perfect 10案”中,法院强调了因其对原作品的使用产生了“公益性”,所以明显增强了其“转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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