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最新的司法实践和立法经验,我国现可从以下三种方案中选择一个最佳方案。
1.采用默示许可制度
“Authors Guild v.Google案”为我们提供了默示许可的解决思路,默示许可制度是指使用人虽未获得权利人的授权,但能够推定权利人并不排斥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费用以补偿著作权人的一种许可方式。[15]默示许可制度可以更为便捷地解决许可问题、简化授权程序、降低交易成本,然其不足之处就在于默示许可制度的基础建立于推定之上,这种推定的方式没有法律依据,极易在著作权人明示收回后丧失合法性,致使挖掘的结果无法应用。[16]此外,默示许可要求使用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补偿。正如前文所述,机器阅读是对海量的资料、数据进行复制和挖掘,所以默示许可制度下的补偿制度会加重研究主体的成本压力。由此可见,默示许可制度不利于协调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不能成为最佳方案。
2.运用“三步检验标准”(www.xing528.com)
“三步检验标准”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中被再度提出,即在增加合理使用兜底条款的同时,进一步限定该使用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17]运用“三步检验标准”对机器阅读的TDM行为予以规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其适用的灵活度。美国采用的“四要素”具体内容虽与我国的“三步检验标准”不同,但二者的灵活度却有异曲同工之妙,在司法实践的协调下可以解决机器阅读中TDM的应用问题。然而,过于宽泛的标准难以量化,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所以“三步检验标准”不能成为最佳方案。
3.制定TDM合理使用条款
制定TDM合理使用条款是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共同选择,是解决机器阅读中TDM复制问题的应有之义。利用成文法对TDM合理使用规则进行规定沿袭了我国固有的立法模式,能够有效地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问题。在赋予TDM合法性的同时,严格限制其主体、客体等适用条件,有效防止对例外规则的滥用。在支持科研创新的时代背景下,要协调和平衡著作权人、使用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笔者深知,制定法律条款不是解决现行问题最为便捷、有效的选择,但在我国立法缺失、实践问题亟待解决的背景下,我们只能选择制定TDM合理使用规则以实现“帕累托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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