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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TDM版权例外探析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很多司法制度都是以判例法的形式确立的,机器阅读中TDM的版权例外制度的发展亦是如此。美国的合理使用制度被规定于《美国版权法》第107条,其以“四要素”理论为判断标准对合理使用行为进行评析。但在适用过程中,美国法院逐渐发现运用TDM技术进行机器阅读的行为大多具有商业目的,且其大批量复制的行为用传统的“四要素”理论予以分析难免牵强。

美国TDM版权例外探析

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很多司法制度都是以判例法的形式确立的,机器阅读中TDM的版权例外制度的发展亦是如此。在“Field v.Google案”中,Google存储了原告享有版权的内容,并对其进行网络识别、分档和分析,法官最终判决该行为属于合理使用。[8]在“Authors Guild,Inc.v.HathiTrust案”中,学校为帮助学生检索文献,对图书馆存储的书籍全部进行了数字化处理,并支持用户在库内运用TDM进行数据挖掘,法院依旧基于合理使用制度予以支持。[9]此外,还有“Kelly v.Arriba Soft案”[10]和“Authors Guild v.Google案”。[11]在“Authors Guild v.Google案”中,Google还曾与作家协会签署过和解协议,拟采取默示许可的方式来对作品进行利用,但是法院并未采纳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仍基于合理使用制度判决Google的行为合法。美国的合理使用制度被规定于《美国版权法》第107条,其以“四要素”理论为判断标准对合理使用行为进行评析。但在适用过程中,美国法院逐渐发现运用TDM技术进行机器阅读的行为大多具有商业目的,且其大批量复制的行为用传统的“四要素”理论予以分析难免牵强。故此,美国法院逐步以“转换性合理使用”理论证成机器阅读的行为,即只要基于对社会有益的目的对他人作品进行使用,并能产生新理解、新价值,该行为便属于合理使用。转换性使用不要求复制的数量,只要复制目的不会构成对原作品市场的影响,即使该复制行为具有商业性质法院仍予支持。[12]该理论的提出对Google等公司研发、投资TDM技术具有极大的激励作用,为美国机器阅读、人工智能科技发展提供了成长的沃土。然不可忽略的是,这种模式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来对机器阅读的挖掘行为进行判定,效率过低、成本过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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