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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阅读适用版权例外制度的困境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法定许可的适用要求具有特定的主体和作品范围,然机器阅读的主体往往不在其中,且机器阅读针对的是海量的数据和资料,适用法定许可的特定范围会限制TDM技术对资料的挖掘和分析。

机器阅读适用版权例外制度的困境

在我国现有的著作权体系下,复制行为在获得著作权人许可或者满足版权例外制度时可以免于侵权,但是这两种制度在被适用到机器阅读领域时仍存在很多问题。

1.版权例外制度适用的困境

TDM技术所涉及的复制行为是否可适用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是判断TDM技术侵权与否的重要依据。第一,法定许可的适用要求具有特定的主体和作品范围,然机器阅读的主体往往不在其中,且机器阅读针对的是海量的数据和资料,适用法定许可的特定范围会限制TDM技术对资料的挖掘和分析。故此,法定许可不适用于机器阅读。第二,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12种适用情形,其中仅有第1项和第6项规定与机器阅读行为有关联之处。但细究之后,其适用问题仍然存在:第1项合理使用情形为“为个人学习、研究”,该规定可适用于个人,但却不能为公司、企业运用TDM技术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第6项情形明确规定“少量复制”,然机器阅读的特征就在于对资料和数据的大量复制和自动分析,若少量复制能解决相关问题则TDM技术就没有被讨论的价值和必要了。

故此,我国的版权例外研究制度不能涵盖机器阅读的复制行为,现阶段只能依据许可协议协调各方利益。(www.xing528.com)

2.许可协议适用的困境

在获得授权后,机器阅读的复制行为可以根据许可协议进行规制,但许可协议在现实适用时仍存在很多问题:第一,在机器阅读中,TDM技术的复制行为针对的是海量的数据和资料,要使其获得全部著作权人的许可是不现实的,并且成本过高。第二,许可协议可能会对TDM技术的挖掘行为、挖掘内容、挖掘方式等进行限制,影响机器阅读对文本和数据的“摄入”。此外,许可协议对文本资料的存储进行干涉会致使机器阅读对相关内容的再利用难以实现。所以,许可协议不宜适用于机器阅读。

综上所述,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已无法应对机器阅读带来的挑战,面对现实困境,如何进行协调和规制是我们亟须解决的重要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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