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机器阅读作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前阶段,其价值不言而喻,而TDM技术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他人作品进行大批量复制行为的“侵权问题”同样不可忽略。就机器阅读过程而言,TDM技术的运用是对海量资料复制之后进行挖掘和分析,并不使用他人在作品中运用的表达形式。在一定意义上,TDM的行为不算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和经济利益。所以,机器阅读的复制、挖掘行为就与著作权人的排他性权利发生了冲突。
机器阅读作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前阶段,其价值不言而喻,而TDM技术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他人作品进行大批量复制行为的“侵权问题”同样不可忽略。传统的著作权理论保护作者的“表达”,而不保护作者的“思想”。根据黑格尔的“意志—人格—财产”学说,作者将个人意志注入作品,作品体现出作者的人格意志,由此作者对该作品享有独占、排他的权利。然作品要想实现自身的价值,不可避免地要经历传播的过程,通过传播让公众接触到作者的“表达”、感悟到作者所倾注的思想和情感。作品的传播过程会涉及对作品的复制,复制就意味着他人对作品的利用,因此,具有侵权预兆功能的复制行为作为著作权法调整的核心被重点关注,因为控制住未经允许的复制行为就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侵权。
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复制的侵权预兆功能正在逐步减弱,机器阅读运用TDM技术进行复制,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对作品的“表达”的利用,而是“非表达性使用”。就机器阅读过程而言,TDM技术的运用是对海量资料复制之后进行挖掘和分析,并不使用他人在作品中运用的表达形式。在一定意义上,TDM的行为不算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和经济利益。(www.xing528.com)
理论的发展往往滞后于时代,非表达使用虽不落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但是机器阅读未经授权即对他人享有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大批量复制的行为,仍然落入到了著作权人排他性权利范围之内。根据激励理论,著作权法授予作者在市场上获取经济利益的排他性权利,以激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4]其中,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复制作品就是其获取经济利益的重要来源。所以,机器阅读的复制、挖掘行为就与著作权人的排他性权利发生了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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