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之权利法》(《安娜法案》)诞生前,英国女王将印刷控制权授予伦敦书籍出版业公会,但这种特许权制度却导致了行业内部利益的分配不均,最后在出版商们的努力下,形成了该法案。[54]英国皇室之所以设立特许权,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控制所谓的“异端”信息。限制信息的传播就限制了思想自由,这便能维系其专制权力的稳定。可见,版权法的出台突破了旧制度对思想的束缚,有利于思想自由。
苏格拉底说:“检验一个意见是否正确,不能仅凭大多数人抱有的事实,还应寻求其他检验方式。”[55]当权贵让苏格拉底停止讲学时他宁愿一死,而当他的学生恳求他逃狱时他却拒绝。他指出他不逃跑是因为他是雅典的公民,要遵守本国的法律;但他拒绝停止讲学,是因为讲学是思想交流,而思想不应受任何外界力量的规制。印度孔雀王朝的阿育王也指出:“知识通过新见解的发表才能提高……如果真理的长河不能在不断前进中川流不息,那就会腐臭。”[56]
先辈们对思想自由的态度进一步强调了著作权法存在的伦理和哲学基础。著作权法若不能服务于思想的自由交换,那它就是在背离人们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发展规律。文明的进步,既需要知识的创造和生产,也需要否定和批判,这是培养理性和真实的基本要求。一个沉浸在赞美话语里的人,不仅缺乏对自己的认知,还缺乏对他人的认知;不仅缺乏对自己的真实,还缺乏对别人的忠诚。因此,著作权法应适当减少一些许可机制,让人们能更忠诚、更真实地进行思想创造。如弥尔顿所言:“一个学术不高,然而从不触犯法律的人,他的观点和忠诚如果得不到信任,以致被人认为没有人检查和指导就不能发表自己的思想……他作为一个明白事理的人就将认为这是一种最大的不快和污辱。”[57]对于后来的作者们而言,著作权法所设的一些权利反倒是阻碍,这些阻碍不一定会影响他们的创作热情,但可能会影响他们的发表热情。而不发表出来,公众就接触不到他们的初衷,他们也难以将自己的声音传达出去。这样的权利着实背离了设置它们的理想,也阻碍了社会的长远发展。(www.xing528.com)
戏仿是一种话语权,因而戏仿是表达自由最典型的一种体现。戏仿能传递弱者的声音,能传递最边远地区的声音,因此有利于民主文化的构建。表达自由不能只是强者的表达自由,不能只是多数人的表达自由,还应是力量弱小的、少数人的表达自由。而在戏仿环境里,强弱、多少这样的对立却可以实现大一统。可以说,戏仿能塑造出一个理想的“乌托邦”,虽然现实的矛盾重重,但是思想上的自由平等是不可侵犯的。这也正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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