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性使用概念是由皮埃尔·勒瓦尔(Pierre Leval)法官在其文章Toward a Fair Use Standard(1990年)中首先提出的。后来,许多关于该主题的文章都是从他的这一文章发展出来的。[11]他指出,当时的美国司法界对合理使用标准的判断不一,而多数法官们似乎也并不在意这种现象,这不利于判例法国家司法秩序的稳定和发展,也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他尝试为美国合理使用原则作一个具有导向性的解释,从美国的宪法精神和版权法的服务宗旨来解释其合理使用原则。[12]
勒瓦尔关于转换性使用的定义是“这样的使用必须是生产性的(productive),并要以不同的方式或不同的目的来使用被引用的内容”。[13]这里的“生产性”,按照勒瓦尔在其文章中的论述,就是指与前作完全不同的新作品。他还指出:“如果二次使用给原作品增加了价值,即引用的材料被用作原材料,在创造新信息、新美学、新见解和新理解时被转化,那么判定这种行为是合理使用就是在保护社会的创造活动。”[14]他举例说明了这种活动类型,包括“批评被引用的作品、揭发原作者的本质、揭露事实或为了捍卫或反驳一个观点而对该观点进行的总结,还包括戏仿、隐喻、美学声明等情形”。[15]可见,在勒瓦尔眼中,戏仿就应当被视为合理使用。
勒瓦尔在论述合理使用原则并解释何为转换性使用时一直在强调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他不止一次指出要注意作者权利对公共权利的干涉,认为如果前者不再符合版权法的服务宗旨就要加以限缩。他认为,合理使用的核心要素是第一要素,指出之所以认为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质很重要,是因为构成合理使用的引用行为必须对社会有所启发,并有益于激发公众的创造活力。[16](www.xing528.com)
戏仿,是具有创新意义的模仿,是具有批评、讽刺意义的模仿。戏仿能促进社会的自我反思,能激发人们的创造力,有利于新思想的生产和传播。根据勒瓦尔的转换性使用理论,承认戏仿属于合理使用,既符合版权法的宗旨,也符合其国家宪法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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