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典”法系的立法趋势
将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是世界上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行做法,这是当代民法典运动的潮流。其中的典型代表就是《俄罗斯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采用纳入式的方法将知识产权完全纳入民法典。除此之外,《蒙古国民法典》《越南民法典》虽然采取了不同的方式,但都将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之中。[8]
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代表,《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都没有将知识产权法纳入其中。很多学者以这两部民法典作为典型代表来反对将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编撰时,知识产权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不具备将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的立法条件;另一方面是在19世纪展开的第一次民法典编纂运动中,无论是“法学阶梯体系”的《法国民法典》(1804年),还是“学说汇编体系”的《德国民法典》(1896年),都是在罗马法编纂体系的基础上进行的法律构造,即以物为客体范畴,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出以所有权形式为核心的物权制度,建立了以物权、债权为主要内容的财产权体系。[9]而早期的罗马社会是不存在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早期的知识产权制度经历了一个从封建特许权到资本主义财产权嬗变的历史过程,当时的市民阶级主张赋予知识产品一种新的权利,即“特许所有权”,是财产所有权的一种。[10]因此作为针对特定主体的知识“特权”也不可能被纳入用来调整市民社会的民事典籍。综上所述,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因循此种立法逻辑所形成的立法惯性而产生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自然不会接纳知识产权制度。然而,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作用也愈发凸显,法国和德国也认识到了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但是为了平衡《民法典》的稳定性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之间的矛盾,法国选择了制定单独的知识产权法典。德国虽然尚未制定单独的知识产权法典,但德国民法学者也正致力于此,近几年在德国提出的《示范知识产权法》就是最佳证明。[11](www.xing528.com)
2.“不成典”法系的立法反思
在制定民法典方面,英美法系作为“不成典”法系本没有讨论的必要,但是其近年来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化趋势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在英美法系中,各项知识产权均单行立法且各自的司法独立性较强,由此产生的现实问题是适用某一知识产权单行立法产生的司法结果会与另一知识产权单行立法的法律规定相冲突,由此产生司法不公现象,从而扰乱法律秩序,损害司法权威。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化正是致力于解决这一问题。而对于具有体系化优势传统的大陆法系来讲,制定法典就是实现体系化的最佳方式。具体到我国,在目前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的时机尚未成熟的条件下,将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体系化从而纳入民法典可以避免我们重蹈英美法系的覆辙,进而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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