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制度主义视角下课程评价制度化的内涵
从制度化应该达到的状态而言,它指个人或者团体行为从不稳定、无序、非结构状态发展到稳定、有序、有结构状态的过程。它考查社会行为是否可以预测,标志着社会互动的过程中具有稳定性的发展模式。迈克尔·富兰从变革发展的阶段来看,认为制度化具有三个阶段,即启动阶段、实施阶段、形成制度化的阶段。最后的“制度化”阶段也被命名为“延续”“吸纳”或“常规化”阶段,指变革转化为学校系统的一个常规成分,或由于磨损、决定终止变革等原因而消失的阶段。迈尔斯对富兰的阶段性理论进行了思考,他从整体过程中对制度化进行分析,认为制度化首先是一个发展过程,制度化阶段与实施阶段密不可分,它与具体情境密切相关,具有自我调适和自我更新的能力,是一种深度的变革,同时也应该要警惕制度化过程中出现形式化和低效化的情况。斯廷克库姆谈到了稳定性,他认为组织的制度化意味着组织在历史过程中逐渐稳定下来,同时,权力占有者保持权力的方式往往通过选择、社会化、控制职称资格和条件、进行英雄崇拜等方式,来再生同样的制度。朱克尔认为,制度化不仅指一种稳定的状态或者明确的社会安排,更应该从制度化的历时性进程方面加以考虑。
从制度化的研究范围来看,一方面,它考查个人或者组织的活动在多大程度上被社会成员所接受,也就是考虑行为符合社会规范的程度及过程。卡瑞在组织变革的制度化中重点指出了文化的作用,而达娜等人借鉴了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拓展了制度化的内涵,提出了包括结构、文化和能动性在内的三个方面相互作用的行为模式。另一方面,制度化的研究关注人们的行为能够得以内化,它考查行为模式、行为规范是否内化和习惯化,某种具体特定的社会角色是否能够自觉地、理所当然地按照这种行为模式行事。伯格和拉克曼将意义建构的三个时段,即外化、客观化、内化的过程界定为“制度化”的过程。新制度主义整合了不同的理解,为制度化的研究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三维分析框架。它不仅考虑了变革在规章、制度、组织等方面的变化,而且重视变革在建立一致性规范、共同价值观和信念等方面的深层次内容。它强调了规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以及文化-认知性要素三种制度之间相互协作、积极互动的关系,更加辩证全面地理解了制度化过程。一方面,制度化能够形成规范,使工作更有效率;另一方面,制度化容易产生僵化,导致工作难以持续。然而,制度化本身并无好坏之分,借用新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对制度化可以有新的理解,以一种更加包容的态度去使制度化向着功能积极的方向发展。将制度化的过程看作规制过程、规范过程以及文化-认知过程的统一,在这样的分析框架中,制度化不仅能够完成预期的任务,也可通过能动性进行自我调适和发展。
在新制度主义理论视角下,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评价制度化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首先,建立健全相关规制性制度,包括建立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评价的正式组织、完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评价相关政策以明确行为的目标以及奖惩,以及吸纳第三方评价以确保对课程的有效监督;其次,完善和实施规范性制度,在刚性的正式制度之外建立弹性的非正式制度加以辅助,通过相关责任制度、道德制度以及舆论制度等,将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制度所依据的规范内化于行动者心中;最后,确保文化—认知性制度的有效实施,使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评价能够得到行动者的认可,从而能够有意识地在具体情境中实施,并达成一致性认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评价的制度化研究是分析各项制度的相互协作,并对影响相关制度产生和稳定的因素进行探讨,从而使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评价达到一种理所当然的稳定状态的过程。
(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评价制度化的构成要素
在新制度主义理论的视角下,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评价制度化的构成要素应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考虑,包括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评价的规制性构成要素、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评价的规范性构成要素以及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评价的文化—认知性构成要素。在课程评价的前提方面,讨论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评价是否有相关政策条令或者规章制度出台、是否有具体的、细化的、可操作的规则和条例;在评价的实施方面,讨论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评价是否真正意义上得到了实施,是否得到了行动者的认可和主动实施,是否存在“作材料”逃避检查、形式化重于实质性等问题;在评价的结果方面,讨论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评价的结果是否具有可信性与促进课程发展的有效性、行动者是否将相关评价信念内化于心。
1.规制性制度
规制性制度主要指与制度相关的各种明文规定,它具有确定性和权威性,对行动者的行为具有约束、制止或引导、激励等作用。它规定了行动者的任务与义务,对其具有明确的约束力。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评价的规制性构成要素主要在于制度文本的建构,从宏观上关注组织结构、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稳定性和技术性因素,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变革规划与管理,受到学校外部物质、制度环境等的压力和影响。它是指具有明确规定的强制性制度或政策,包括课程评价的相关制度以及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相关政策等。它明确了行为的目标以及奖惩,具有有效性和强执行力。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评价制度的建设需要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和改革意向,由于评价制度变革实际相关组织的利益以及会改变行为规范,政府和学校应该注意策划的系统性,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改革。在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评价制度变革过程中应该注重行动者的创造力,需要从评价制度的制定、执行到效果评估、反思和重建,不断进行动态式生成与完善。(www.xing528.com)
在组织制度的完善方面,首先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评价的规制性制度建设要针对已有评价制度结构上的不完整,根据行政指令制定微观的运作制度,同时关注宏观的制度整体形象和中观的系统发展规划;其次,原有的制度范围大多集中于教学和管理等部门,评价制度相对欠缺,导致了制度分布的不均衡,评价制度缺乏系统的表述和整理;最后,评价制度的内容在几经拓展之后,容易出现现有评价制度与部分原有评价制度在具体执行上的冲突情况,需要对这部分制度问题重点加以解决。
2.规范性制度
规范性制度,主要指人们就制度达成的一些共识性规范,如专业规范、社会期望等,它告诉我们“应该”怎么做,能够引导行动者的行为。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评价的规范性构成要素主要指一种内化的社会压力,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社会期望。它关注制度与人的关系,通过扩大社会舆论、弘扬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的阶段,通过宣讲和培训等手段进行危机叙述、重要性叙述,增强行为者的认同感,形成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它强调了实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评价的社会责任感和义务感,既重视个体在实施变革中认知、行为与价值观方面的转变,又重视如何通过群体或组织层面的规范重建新的模式。借鉴其他变革的经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评价的规范性构成要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第一,变革并重建旧有评价制度组织的内容,采用多样化的评价方式,重新建构人际关系,生成新的集体文化和组织文化,让行动者各方都能够参与制度的研讨、更新、重建和执行过程,从而使行动者体会到新的评价制度不是管束枷锁而是在协商对话基础上形成的契约;第二,在组织、制度变革与文化变革中实现多向互动与构建;第三,关注环境文化和团体习惯与组织制度之间的交融,重视核心价值的传递和推进,将社会规范与评价制度变革相融合。
3.文化—认知性制度
文化—认知性制度是指行动者在变革中形成与制度相符合的文化氛围,并通过认知图式的内化,将变革的理念潜移默化地深入行动者内心,从而使处于特定情境中的行动者以某种特定的方式思考问题成为一种“理所当然”之举。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评价制度化的文化—认知性构成要素主要指行动者认知图式的改变,它重视意义的生成,影响着行动者的身份认同以及行为偏好,并且在行动者意识中形成“理所应当”的状态。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评价制度化的文化—认知性构成要素通常具有矛盾性的特征,是旧有的认知与新的认知不断斗争和磨合的结果。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评价制度化的文化—认知性制度要求行动者通过不断构建新的认知框架和图式来理解和处理特定的行为和现象,从而使某种行为达到一种自然而然的结果。这也标志着制度化开始重视微观层面的组织形成,它关注了组织成员之间共享信念的过程,强调成员之间主动生成意义的活动,是一种由内而外、自下而上的制度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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