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主要考察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达成度,同时要考虑到影响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达成度的外在制度环境,即“健康中国”战略的实现。
第一,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达成度标准。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设计来看,出于分散疾病风险的需要,我国提出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筹资的要求,那么,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成立之后,社会医疗保险支付也应该能够满足期初所承诺的化解疾病风险的程度目标。但是,也应该看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成立具有历史性原因,考虑到“扩面阶段”以及参保人退休阶段存在着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权利的主张,因此,需要把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结余率看作制度达成度的标准,其目标值为0%。也就是说当期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筹资即支付,充分体现了医疗风险的横向分担以及医疗制度的短期项目特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地区之间医疗保险制度不同,需要根据地区特点在维持一定区域基本基金的同时,调节地区之间的使用,为统一的国民健康保险制度的形成奠定基础。同时还需要说明的是该结余率目标值为0%,不是一个时点的概念而是一个时段的概念,也就是说在同一年度可以有结余或者有赤字,但是在30年间,则需要做到零结余,让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筹资全部花出去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这一点必须做到。(www.xing528.com)
第二,“健康中国”达成度标准。也就是从“健康中国2030”的目标要求检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达成度,即政府支出达成度标准。作为2030健康中国战略的指标安排,要将个人卫生支出控制在一定的比率,那么,在不改变甚至提升居民卫生需求的同时,要求做到降低个人卫生支出,势必要提升社会支出和政府支出的比重,而政府支出又是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内的各项健康制度顺利运行的必要条件。社会卫生支出在2016年达到了41%,暂且不再提高。达成度标准可以设为2020年政府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之比为31%,2030年政府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之比为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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