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能否真正补偿给参保人,与“政府之手”在市场中所发挥的作用息息相关。政府改善民生的动机,无论是经济社会发展、公共疾病预防、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体系构建等方面都始终围绕着居民健康权利的实现,当前学术界对于居民健康权利实现中的政府目标定位,认为至少存在着三类观点:
1)公共卫生职能催生政府社会发展目标
政府干预市场的动机除了行政控制外,一个更为重要的理由就是社会发展目标。尽管政府支出对于健康改善的效果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杰克、威廉姆和勒维斯、迈瑞恩(Jack,William&Lewis,Maureen)研究了健康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54]研究显示政府投资健康对于经济的增长有着长期影响。公共卫生服务不仅可以改善医疗服务的可及性,而且可以改善生活环境,呼吁加强此方面的实证研究。[55]政府卫生支出对居民健康改善有积极影响。[56]而建立在社会发展目标上的政府补贴,可能会扭曲保险制度的供求规律,对政府行政产生负面的影响。中央政府对中西部地区参合农民的补贴以是否参合作为前提条件(至少80%)。[57]所导致的结果是地方政府盲目追逐高参合率。[58]同时,另一些学者的实证研究显示,政府支出对于健康改善的效果不明显,格兰朗德(D.Grandlund)使用瑞典的面板数据,发现公共医疗支出对于疾病的减少只有很小的影响,[59]公共卫生支出对健康改善的影响几乎不存在。[60]从以上研究可以发现,基于社会发展目标基础上的政府医疗卫生支出也可能将受到制度结构的影响,从而影响到政府支出的实际效果,造成福利的损失。在医疗保障方面,政府不仅是法律的制定者和医疗保障的出资者,更是公平的维护者和行业的监督者。[61]
2)稳定费用支出催生政府行政管理目标
为了规避医疗领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应对快速上涨的医疗保险费用,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成了医疗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同时,有管理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使用,增加了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推动了医疗总费用的增长。政府在医疗市场中引入了管制,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目标构成了冲击。信息不对称往往被看作政府管制医疗卫生事业的原因。而这种管制一旦被实施,则会产生类似于管制俘获的问题。有专家提出,由于管制的内生性,具有自我强化的趋势,带来的结果是管制的负面效果会越来越严重,政府失灵、监管机制缺乏以及政府寻租等问题都会影响到管制的效果。[62]政府退出医疗行业迫使医院自谋出路,但政府仍然控制着包括基本药品费、门诊费、手术费等医疗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权。[63]一方面,政府为了控制药品价格的上涨采用了价格管制措施,限定了药品价格;另一方面,政府却由于自身经济增长目标的需要将公立医院推向市场,提供了以药养医的制度设计,体现了政府公共卫生服务的责任缺位。政府管制与政府责任缺位的交叉影响,导致了医疗费的上涨,造成了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实际冲击。(www.xing528.com)
3)健康权益索取催生政府医疗改革目标
我国推行的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对于系统性价格管制产生的影响,刘小鲁研究了医药分离改革的绩效,认为政府对诊疗服务、医疗药品销售以及卫生设备使用收费等进行的系统性价格管制会产生“以药养医”和“以械养医”。[64]如果价格管制本身不是政府医疗改革的目标,那么政府的终极目标应该是保障居民健康的需求,政府医疗体制改革的目标,短期来说是病有所医,长期来说应该是全民健康。[65]与之相比,新农合的作用则恰恰相反,笔者主张政府应该让不同社会群体享有平等的医疗服务,从而实现健康平等的目标。这就要求医疗卫生不仅要做到资金有基本保障,而且要做到医疗资源具有可及性,能够让不同社会群体以相近的成本,获得基本医疗卫生资源,摆脱疾病重新回到健康状态。
从以上政府目标中可以看出,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设计过程中,政府为了社会发展目标,在市场化调节手段失灵下,确立了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控制的目标,当这种控制的手段和目标实现之间存在差距时,就给政府新医疗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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