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把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首要目标,尽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为经济增长保驾护航的作用明显,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也有其自身的目标定位。政府出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不是为了单纯地减轻政府负担,更为重要的是把医疗保障和企业保障脱钩,即使企业遇到经营上的困难,职工依然可以通过社会化的医疗保险来化解疾病风险。政府通过政策的形式确立了缴费与收益对等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而向职工作出了如果其缴费则可以按照既定的补偿比例补偿职工医疗费用的承诺。尤其是1998年确立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筹资原则以来,更是希望能够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达到财务可持续的目标,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允诺方前后事件和行为的连贯性。但是,这种社会医疗保险目标,随着时间的推移至少存在以下偏移。
(1)不仅在职缴费人员可以享受到医疗保险支付,而且退休的不缴费人员仍然可以享受到医疗保险项目支付。这里没有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主要包括原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职工,因为有了社会化的医疗保险基金,所以他们也可以享受医疗保险费用支付,缴费与收益对等的原则目标遭遇到第一次挑战。
(2)医疗机构市场化改革导致了第二次目标偏移。在市场化改革之前,医疗卫生机构具有政府主办的性质,属于卫生事业单位;市场化改革之后,医疗卫生机构尽管依然具有事业单位特征,但是医院已经成为一个市场化的主体,需要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来获取利润。(www.xing528.com)
(3)医疗费用控制手段导致了第三次目标偏移。在医疗费用快速上涨的背景下,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控制医疗保险费用的快速上涨,建立起费用控制手段的风险分担制度就成了理所当然的事情,“起付线、共付保险、封顶线”的制度设计在有效防止社会医疗保险费用快速上涨的同时,也使得本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风险兑付变少了,在医疗保险缴费没有丝毫减少的情况下,实际上是对参保人保险权利的一种剥夺。这也意味着政府利用信息优势和权力优势,为了经济增长目标而忽视了医疗需求目标的一次偏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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