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有文献中很多学者提到了参保人的缴费与补偿对等,而从全社会来看,这种对等也包含了医疗基金支付水平与筹资水平的对等。无论是强制性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还是非强制性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险人对于医疗保障水平的承诺作为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契约的一个重点被确立起来。从1883年德国颁布《疾病保险法》以来,强制性就成了政府举办医疗保险项目的基本理念,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是由政府举办、强制缴费的一个社会保险子项目。政府规定任何劳动者或者雇用劳动者的单位都必须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在政府总政策框架内,各个地方政府也进一步细化了缴费基数和比例。在强制性保险契约中,尽管保险需求和保险契约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但却不难发现这是风险规避与保险制度演进的必然结果。[27]其实,在德国的《疾病保险法》颁布之前,作为自愿参加、具有化解疾病风险功能的各类行会组织就已经在西方工业化社会中盛行起来,政府介入、强制性手段的实施,充其量只是推动了制度的建设。当前,政府目标设计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形成主要围绕以下方面:
1)构筑安全网络,减轻企业负担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长期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国有企业分配结构中存在着平均主义“大锅饭”的情况,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在效率和公平的权衡中,政府选择了倾向于经济发展的效率目标,这是因为社会资源极其贫乏,可供分配之物寥寥无几。改革开放二十年后,我国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私营企业、个体经济、外资经济、集体经济快速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国有企业造成了一定的压力。为了能够缓解国有企业的管理与运营成本,让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市场中能够轻装上阵,亟须构建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为主的社会安全保障网。政府在这一阶段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主要是通过社会化的保险项目,减轻企业缴费负担,适当让个人出资,形成三方缴费型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运行项目,从而在增进企业效率的同时,减轻国有单位和政府的医疗保障负担。
2)借助保险原理,化解疾病风险(www.xing528.com)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人们通过风险自留、家族系统共担、社会网络转嫁等方式化解疾病风险,现代化的工业生产打破了传统的家庭结构、社会结构,使得个体需要承受巨大风险,围绕这种风险化解的制度安排——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运而生,为重新构筑疾病风险防范体系提供了可能。保险人承诺在参保人面临疾病风险、遭遇经济损失后,按照参保人缴费义务和享受权利相对等的原则,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在投保期内,参保人因某种保险覆盖范围内的疾病产生的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或诊疗项目目录中的支付,保险人有义务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
3)提供制度安排,保证健康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缺医少药的状态在逐渐改变,从1949年全国只有3 670家医疗机构到1960年全国拥有261 195家医疗机构[28],在医疗卫生事业迅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医疗卫生费用也上涨迅速。为了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需求,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刻不容缓。配合国有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就是要打破附属于国有企业的“铁饭碗”的福利体系,建立独立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是决定国有企业职工能否参与到正常流通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关键。在此背景下,政府所提供的医疗保险制度安排,就是保证国有企业职工、其他企业职工、下岗职工的健康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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