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适当承担起部分老龄化严重地区的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兑现期初兜底程度,保障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水平不降低等,都有利于建立参保人的参保信心。所以,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价值取向中,需要我们从保险人履行承诺的能力、意愿、社会责任认同等方面,提炼出相关的指标,导入到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筹资、给付、补偿的各个环节中。
在社会保险合同中,人们大都考虑参保人的行为,又或者是参保人的违约问题,如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参保人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16],很少考虑到保险人(政府)的承诺兑现行为。但是,保险人并不总是能够对参保人所发生的疾病费用给予适度水平的补偿,这使得不同时期保险人分别可以通过降低补偿水平或者提高补偿水平来维持制度的运转。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人一方面有了为更多的医疗福利提供补偿的能力,另一方面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缺陷式运营危害了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进而给社会的稳定带来威胁,促使保险人兑现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期初承诺,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意愿。
在政策的制定中,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更是指出,在2015年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群众负担明显减轻,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理念也验证了这种规律,是符合保险人最优化决策的理性选择,同时,在保险人的承诺兑现中,为了维持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保险人可以通过作出可置性承诺来实现自己的目标。适当承担起部分老龄化严重地区的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兑现期初兜底程度,保障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水平不降低等,都有利于建立参保人的参保信心。(www.xing528.com)
所以,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价值取向中,需要我们从保险人履行承诺的能力、意愿、社会责任认同等方面,提炼出相关的指标,导入到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筹资、给付、补偿的各个环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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