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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待遇和联合生命年金在社会保障改革中的作用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际上美国的证据表明在政府规定引起显著变化以前,在允许选择的养老金项目中员工强烈地倾向于选择单一生命年金。依据年度所得税,联合生命年金的分析引出了类似的关于家庭成员的待遇问题。在美国,老年寡妇的贫困率是高于老年夫妇的贫困率的,根据三个或者更多的因素来衡量。虽然在美国为了帮助寡妇的政策变迁已经被讨论了很多年,但是关于这一问题的基础研究很少。

家庭成员待遇和联合生命年金在社会保障改革中的作用

在强制性年金化项目中通常需要一些对家庭其他成员的保护(保护儿童的托管寿险社会保障项目的另一个方面)。事实上政府介入对家庭成员的保护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了。比如,在美国和瑞典对某人遗留给其配偶以让其配偶持有该人较低比例资产的能力有限制。需要承认某种形式的联合生命年金,对于还活着的配偶的某些待遇的持续性,可能不同于员工的选择。实际上美国的证据表明在政府规定引起显著变化以前,在允许选择的养老金项目中员工强烈地倾向于选择单一生命年金。如果员工没有对其配偶有足够的重视,要求这种待遇支付的指令就会以如下方式即劳动力市场的工作类似地暗含着税收扭曲的方式来影响劳动力市场决定。

依据年度所得税,联合生命年金的分析引出了类似的关于家庭成员的待遇问题。一个人可能赞成的税收原则有三个。一个是累进边际所得税。第二个是个人税收不会随着个人是否结婚而发生变化。第三个是如果夫妻二人有相同的总收入,那么他们二人应该被征收相同的税收。众所周知,这三个原则是互相抵触的。如果没有线性税收,人们不会拥有平等的个人待遇和平等的夫妻待遇。因此人们需要在这些税收原则中进行选择或对其进行折中。如果一些夫妻事实上确实分享了他们的收入,那么,对于最终(分享后)处于相同地位的不同夫妇实施相同的税收待遇是公平的。但是一些夫妻并没有分享收入并且个人关于婚姻的决定受到了税收结果的影响。

强制性的联合生命年金(在某些方面)是在家庭成员内部的一种干预方式以便当夫妻双方都活着或者有一方幸存时需要一种随着时间而变化的利益流模式。再次假设人们不会为他们自己做出这种安排,或者不会通过其他交易做出这种安排,那么这种干预就需要根据结果对其进行判断。在美国,老年寡妇的贫困率是高于老年夫妇的贫困率的,根据三个或者更多的因素来衡量(如何分别衡量单身人口和夫妻二人的贫困是不明确的)。而且,对于守寡妇女的研究发现相对于需要而言的资源有大幅度的下降(Holden and Zick,1998)。对有收入记录或者账户存款的收入的强制性年度共享是强制性年金的一个替代品。任何一种强制形式都引起了对于获取待遇的年龄的关切。仅仅获取建立在单一收入(single earning)记录基础上的部分待遇会抑制退休(因为收入记录已经被共享了)。另一方面,推迟获取可以得到更高的待遇,这不仅和员工相关而且和其幸存的配偶相关。并且复杂的事情是丈夫和妻子的年龄明显不同,因此在存在一些解决获得退休待遇的时间选择的方法时,获得退休待遇的时间的选择会变得复杂。在美国,有关于对幸存者增加的待遇是以夫妻双方的待遇为代价的严肃的讨论(Burkhauser and Smeeding,1994)。虽然在美国为了帮助寡妇的政策变迁已经被讨论了很多年,但是关于这一问题的基础研究很少。(www.xing528.com)

也有一个问题是是否需要实施交叉补贴(cross-subsidization)的联合生命年金规则。[5]那就是说,在任何承认家庭成员的累进制中,有必要调整夫妻双方关于决定再分配方向的个人标准。而且由于再分配影响劳动力供给,当两个员工通过交互规则受到影响时,分析会变得更加复杂。

通过对整个生命周期的考虑,当一些人仅仅在生命周期的一段时间内处于已婚状态,一些人将会离婚和再婚,这些问题会非常复杂。没有一个简单的处理离婚的规则集合完全符合不同夫妻多种多样背景的要求。问题是复杂的,因为在婚姻期间不仅仅挣得收入,而且人力资本也在改变,因而后续的收入也在改变,上述这些在婚姻期间均受到了劳动力市场行为的影响。尽管社会保障之外的离婚协议可以考虑到对社会保障的影响,但是这并不是一个完美的替代。这些问题并没有更多的学术研究,尽管政府必须采取一些规则来应对这些不同的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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