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社会保障改革:待遇精算调整及配偶权益保护

社会保障改革:待遇精算调整及配偶权益保护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待遇给付的精算调整允许员工为了争取更多的待遇而工作得更长久。在美国,寿命预期的差异被看作是实施累进待遇支付准则的理由。比博弈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相对于夫妻双方待遇而言的幸存者待遇问题。这些经济在有担保的养老金中通过对单身者设立2.13倍基数的担保金额以及对夫妻双方的每个成员设立1.90倍基数的担保金额而得到了确认。和美国一样,瑞典对配偶在财产方面的权利提供了保护。

如前文所述,待遇选择也是多样化的。这里简单提到以下三个问题:一个就是能够初次获得退休待遇的年龄;第二个就是在某一类人群中统一年金的使用;第三就是家庭成员的保护——也许采取强制性的联合生命年金的方式。[13]

在瑞典开始享受养老金的年龄是61岁,并且不会改变。这让我想到了要在当员工们健康状况改善且具有能够工作更长时间的可能能力与当员工们变得更富有且具有提前退休的可能欲望之间进行合理的平衡。待遇给付的精算调整允许员工为了争取更多的待遇而工作得更长久。但是那并不意味着退休待遇支付的最低年龄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寿命预期因人而异,并且一些人并没有为其可能的长寿而做好规划工作。此外,为年金而挑选时间的能力引入了逆向选择的因素。那些寿命预期短的人则有提前申领养老金的诱因,那些寿命预期长的人则有推迟申领养老金的诱因。由于寿命预期的异质性,这类问题必然会出现。

NDC和DC账户转化成年金,这种年金使用了基于年龄和人群决定的因子,而不是使用其他因子。然而,平均来说,女性比男性活得长。平均而言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寿命长。这样,平均而言,表面上没有再分配的DC制度将会发生从男性到女性的再分配,每个性别人群内部的再分配,低收入者对高收入者的再分配。然而,关于男性和女性之间的差异以及收入水平之间差异的这些认识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举个例子说明一下再分配会明显地影响结果。在美国,寿命预期的差异被看作是实施累进待遇支付准则的理由。

在先行融资(prefund)的DC制中,在退休时即可获得联合生命年金(附带配偶或子女),同时更早地实施配偶间养老金权益的转移。但是在PAYG NDC制度中不允许这样做。这引发了两个问题。一个是逆向选择的可能性。让我们通过一个完全合作的夫妇的简单例子来看看这是如何起作用的。丈夫(预期寿命更短)把他所有的养老金权益转移给他的妻子。另外,寿险单(life insurance policy)会制定丈夫购买他的年金,这些年金足以保证他妻子的生活。如果强制性年金、私人年金和寿险单的定价是相同的,那就不会有问题。然而,例如,如果在强制性政策中的男女皆宜的保单与在私人市场中的单独保单的定价有差异,制度博弈的机会就会存在。如果丈夫购买了联合生命年金而妻子没有(一起购买她自己的生命年金)类似的机会就会在联合生命年金的选择中出现。类似的情况也会在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健康状况较差时出现。当定价不完美(因为它从来不会完美)则较大问题的选择经常会有正面和负面影响。这让人们考虑到限制联合生命年金的问题,尽管这种限制仅仅对于DC制来说看起来并不完美。(www.xing528.com)

比博弈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相对于夫妻双方待遇而言的幸存者待遇问题。夫妻双方的生活存在着规模经济。这些经济在有担保的养老金中通过对单身者设立2.13倍基数的担保金额以及对夫妻双方的每个成员设立1.90倍基数的担保金额而得到了确认。与规模经济的研究进行对比,相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单身者0.56的比率看来是太低了。[14]在养老金体制关注保持生活水平的情况下,这是政府部门的目标之一,那么在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去世之后提供充足的待遇支付就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在美国,Holden和Zick(1998)已经发现,一般而论,当已婚女性变成寡妇后相对于需要的标准收入有很大程度的下降。这是一个很有趣的计算结果。即使夫妻双方有相同的收入,生活中的规模经济也表明幸存者应该有超过一半的养老金收入。对于美国社会保障而言,典型的例子是有一半到2/3的养老金支付给了幸存者(受制于与申领年龄相关的更复杂因素)。一些分析者认为幸存者大约需要夫妻双方所拥有的养老金的70%。当然,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人们可以利用生活中规模经济的优势。

一旦我们认同夫妻双方的收入有多样性,那么这个问题就需要进一步关注。在幸存者是较低收入者的情况下,生活水平的进一步下降会超过规模经济的损失。即使丈夫或者妻子中有一个依然年轻,因而有决定其养老金的更大的精算因子,但是如果丈夫和妻子选择在同一时间退休,这种生活水平的下降可能会进一步恶化。原则上讲,所有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夫妻双方使用包括基金制养老金和购买寿险在内的其他资源的方式得到处理。但是在实际中,试问对于主要是妇女的幸存者来说生活标准的含义是什么?在美国,在允许选择雇主提供的独身生活养老金之前,要求配偶提供签名申明的管制措施会对其有巨大的影响。试问在先行融资的制度中允许保护配偶,但是在PAYG制中却不能的逻辑是什么?而且这缺乏家庭内部的干预。和美国一样,瑞典对配偶在财产方面的权利提供了保护。笔者想知道是否应该有对于强制性养老金类似的保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